法官教你防风险(1/43):公司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2023-09-12 13:47:21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北京市三中院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准确的司法指引。
《指引》从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外部交易法律⻛险、公司终⽌期法律⻛险四个维度,详细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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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 #
01 公司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章程写得草,麻烦少不了
为使初创期下的企业尽快迈⼊正轨、良好运转,⾸先要做的就是建章⽴制、注⼊原始资本,让企业在制度与资⾦的双向发力中茁壮成长。
1、基本要求
章程是设⽴公司的必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治意思规则的载体,体现了公司⾃治,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公司章程应当采⽤书⾯形式。
2.公司章程既有对公司基本事实的确认和记载,也有股东之间根据法律授权或提示⽽设⽴的内部规则。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有股东的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此要求。
4.公司设⽴时,需要将公司章程报登记机关(工商局)进⾏审查、备案。
2、法官风险提示
1.公司章程所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效。
2.公司章程⽋缺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等法定事项内容,虽然不会导致公司章程⽆效,但可能会出现⽆法在登记机关登记的问题,也可能会引发其他纠纷,因此公司章程应尽可能做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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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指引
A 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甲、⼄两份章程。甲章程经过股东⼤会⼀致通过,但是在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例部分均为空⽩,且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甲章程约定职⼯“在职持股,退职退股”,但是⼄章程中没有该内容。
A 公司根据甲章程中有关“在职持股,退职退股”的规定,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某发出退股通知。董某认为甲章程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例等事项,为⽆效章程,起诉请求确认A 公司退股通知⽆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章程是经过股东⼤会⼀致通过的法律⽂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力,应当作为处理公司与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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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性告知单
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法律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11 条—第13 条、第25 条、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