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2/43):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
2023-09-12 14:40:43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北京市三中院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准确的司法指引。
《指引》从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外部交易法律⻛险、公司终⽌期法律⻛险四个维度,详细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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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
照搬章程模板,真的不够用
很多企业认为“章程只是应付工商局要求做做样子”,出于成本考虑使用代办公司提供或网上找到的章程模板草草填写。
殊不知,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性文件,约定了股东权益与公司治理机制的诸多基本型条款。一旦公司经营与治理遇到复杂局面,生搬硬套来的章程就会失灵,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
一份好的章程,是股东治理公司的有力抓手。为公司治理度身定制的个性化条款不可或缺:
1、基本要求
除上一期讲述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对于《公司法》规定“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公司章程均可根据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治理规则等实际情况另作约定,制定符合⾃身特点的条款,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1.《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低标准,公司章程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制定⾼于《公司法》标准的内容。
2.公司章程对有关事项未作特别约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公司法》留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主空间⼤于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官风险提示
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低于《公司法》设定的条件,会导致该章程内容⽆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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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指引
【案例一】
A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规定:
“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 1/3。”
根据该章程,A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通过了增补⻢某、莫某、李某为公司董事的决议。朱某以上述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主张上述董事会决议⽆效。
A 公司辩称,董事会决议是依据公司章程实施的⾏为,公司章程是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因此增补董事决议有效(思考:公司章程约定是否可以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机构,选取和更换董事的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A公司章程中关于增补董事的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条款没有法律效⼒,据此做出的增补董事的决议⽆效。
【案例二】
A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
“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童某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 43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A 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不符,应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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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性告知单
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结合经营管理需要约定的个性化条款包括:公司对外担保的上限、股东利润分配⽐例、股权的优先认购⽐例、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股东是否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经理的具体职权、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聘⽤审计机构等。
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个性化条款:公司对外担保的上限、监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聘⽤审计机构等。
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职⼯代表担任董事和监事、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另⾏作出低于《公司法》规定标准的约定,也不得作出严重减损或者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等权利的约定。
5、法律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16 条、第 34 条、第 169 条第 1 款。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另作约定的内容:《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37 条第(11)项、第 39 条第 2 款、第 41 条第 1 款、第 42 条、第 43 条第 1 款、第 44 条第 3 款、第 45 条第 1 款、第 46 条第(11)项、第 48 条第 1 款、第 49 条第 2 款、第 50 条第 2 款、第 53 条第(7)项、第 55 条 2 款、第 70 条 1 款、第 165 条第 1 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作约定的内容:《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100 条第(6)项、第 104 条、第 105 条第 1 款、第 117 条第 2款、第 119 条第 2 款、第 141 条第 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