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3/43):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照什么程序?(附章程)
2023-09-19 14:16:22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北京市三中院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准确的司法指引。
《指引》从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外部交易法律⻛险、公司终⽌期法律⻛险四个维度,详细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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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照什么程序?
程序出错,章程修订竟被废
“条条大路通罗马”,这个古老的表达在法律上,可能是错的。
在法律的视阈下,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做“程序正义”,说的是所有的操作、结论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正确是结果正确的必要保障。如果违反程序,即是最终得到的结果在实质上是“对”的,也可能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偏门野径到不了罗马,只能引人入坑——这在案件审判中如此,在公司章程的修订、表决中同样如此。
1基本要求
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权⽐例、股东构成等⽅⾯发⽣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召集和通知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监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未约定⽣效时间或约定不明的,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公司章程即发⽣法律效力。
2法官风险提示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召集股东会会议,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无效。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股权⽐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的⺠事及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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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指引
【案例一】
王某系 A 公司股东之⼀及法定代表⼈、执⾏董事。B 公司系 A公司⼯商登记的股东之⼀。
王某作为执⾏董事⾏使召集权,于 2017年 3 ⽉ 27 ⽇向 A 公司三个股东分别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但 B 公司没有派⼈出席临时股东会。
同时,B 公司虚构了 A 公司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 A 公司章程修正案。王某得知后,诉请确认 B 公司以 A 公司名义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不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王某已经依法履⾏召集职责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B 公司并不享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召集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 B 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实际召开了股东会,因此该《临时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法定不成立情形,其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无效。
【案例二】
A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原股东为张某、王某、赵某三⼈,后因赵某将其股权转让给李某,A 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张某、王某、李某,但修改后的章程未向公司登记机关进⾏登记备案。
后因公司分红问题,A 公司与股东李某产⽣争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A公司认为修改后的章程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没有⽣效,据此否认股东李某的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 A 公司章程,李某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 A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李某已经取得了 A 公司的股东身份,法院对李某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A 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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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性告知单
修改公司章程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点:
(1)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拟修改的章程条款进⾏表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全体股东 2/3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拟修改的章程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登记等事项时,报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拟修改内容需要公告的,依法公告;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7 条、第 40 条、第 43 条第 2 款、第 99 条、第 101 条—第 10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