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4/43):公司注册资本都认缴?才不是

2023-09-22 11:36:01

1 600.png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北京市三中院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准确的司法指引。


《指引》从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外部交易法律风险、公司终止期法律风险四个维度,详细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


干货太多,收藏慢学~


#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 #


云律通,让法律人人可及


04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和实缴制


照搬章程模板,真的不够用


1基本要求


股东通过出资向公司转移财产权,以期换取公司股份,获得股东权益。股东的出资就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我们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认缴制,分别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则实行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目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仍有27类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是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些企业包括: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对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制和验资制度。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比例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官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督促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出资,对于不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其他股东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还可能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应就未尽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甚⾄解除其股东资格。


回到首页,智能-合同起草-企业设立-有限公司章程,在线智能生成章程文书↓↓↓


精确高效,量身定制


3案例指引


【案例一】


注册资本 2000 万的 A 公司,实缴出资 400 万元。


2014 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A 公司增资到 10 亿元,股东为徐某和林某。


后,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背负 8000 万元债务,A 公司突然减资到 400 万元。债权⼈将 A 公司、徐某和林某诉至法院,要求 A 公司、徐某和林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A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A 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A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10 亿元,对 A 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


A 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某,股东为吴某、徐某、叶某,持股比例分别为 10%、80%、10%,出资方式是货币,其中叶某认缴出资额为 600 万元,实际出资额为 200 万元,出资时间是2011 年10⽉18日,余额缴付日期为2013年10⽉18日。


后因经营不善,A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A 公司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过查询、调查,发现叶某没有依法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履行出资义务 400 万元,徐某、吴某对叶某的上述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A 公司设立时,叶某作为股东之⼀,认缴出资额为 600 万元,实际出资仅 200 万元,并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判决叶某补缴其出资,徐某、吴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叶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吴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叶某追偿。


回到首页-综合风险检测,一键生成企业法律风险体检报告↓↓↓


4一次性告知单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购股份之后即应缴足出资,不得分期缴纳;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起10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的⽤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 86 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5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6 条、第 80 条、第 84 条——第 89条。


  1. 分享(0)

  2. 收藏(0)

  3.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