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5/43):股东转账入资需要注意什么?
2023-10-31 14:24:38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北京市三中院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准确的司法指引。
《指引》从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外部交易法律风险、公司终止期法律风险四个维度,详细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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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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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股东转账入资
“出资款”和“业务款”千万别混同
1基本要求
出资人、发起人、股东应当妥善保管入股协议以及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出资人、发起人、股东应避免通过“通道方”向公司进行转账投资,在转账时应做好信息备注,保存好能够确认股东身份的证据。
2法官风险提示
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提供对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应由该股东对已完成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交财务证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出资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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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指引
张某为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为 C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出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 A 公司 14208700 股中的 5777000 股(即 3057余万元)转让给徐某。
后 C 公司向 B 公司⽀付款项 5200 万元(注意,如果是股权转让款,应是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之间的转账——编者注)。徐某在与 B 公司股东之间的《确认函》上签字,该《确认函》确认该 5200 万元是张某以 B 公司名义向 C 公司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5200 万元是否来源于徐某个人,且股权转让实际价款与转账数额无法对应,《股权转让协议》和《确认函》所述内容存在明显矛盾,徐某并未对《确认函》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徐某的股东身份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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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索引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20 条、第 2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