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7/4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注意哪些?(附企业法律风险智能检测)

2024-03-19 14: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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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三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深入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本位为该系列中的第7个场景。


干货太多,收藏慢学~


07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注意哪些?

资产没过户,等于出资出了个寂寞


一、基本要求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非货币财产须可转让、可估价,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2、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3、以债权出资的,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定,将拟出资债权转让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并将出资事宜通知债务人。


4、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主要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二、法官风险提示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额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缴足出资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出资人还应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2、公司没有实际使用非货币财产和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股东出资不实,该股东应就出资不实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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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指引


A 公司对 B 公司享有 190 万债权,在强制执⾏过程中,A 公司以B 公司增资时,股东李某以房产、汽车作价 300 万元,但未将财产交付公司使⽤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以房产、机动车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但未办理15过户手续,应认定为出资不实。由于股东李某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且被执行人 B 公司已无清偿能力,故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应在300 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 A 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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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告知单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主要履行下列程序: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聘请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财产价值并签订作价认可协议。


(2)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交付给公司使用。


五、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 27 条(2023新公司法第48条)、第 28 条第 2 款(2023新公司法第49条)、第 30 条(2023新公司法第50条)、第 82 条(2023新公司法第98条第二款)、第 83 条第 2 款(2023新公司法第9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9 条—第 11 条、第 15 条—第 1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3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 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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