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9/43):公司设立失败,谁来承担责任承担?

2024-03-29 11:30:39

600.png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三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深入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本位为该系列中的第9个场景(往期内容请见文末链接)。


干货太多,收藏慢学~


#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 #


云律通,让法律人人可及


09 公司设立失败,责任谁来承担?


决定设立应谨慎


一、基本要求


只有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或者虽以发起人个人名义从事活动但实际上是为了设立公司而从事活动,才构成设立公司的活动。


二、法官风险提示


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或出资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起人或出资人承担责任后,对于内部责任分担比例,发起人或出资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对于因部分发起人或出资人的过错而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首页,智能-合同起草-企业设立-有限公司章程,在线智能生成章程文书↓↓↓


精确高效,量身定制


三、案例指引


谢某、袁某、刘某签订《A 公司股东合作决议书》,约定:谢某、袁某及刘某共同开办公司,总投资 150 万元,三人各占 33.3%股份。该协议上载明袁某前期已投入20 万元,但实际上袁某未投入到位。


合同订立后,袁某向谢某交纳了 6 万元股金。刘某投资 11 万元为公司购买机械设备⼀台。后由于谢某未取得专利许可和生产许可、谢某资金未到位等多种原因,公司未注册成立。


后谢某向袁某出具收条一张,承诺退还股金 6 万元。该款经袁某多次催讨,谢某拖欠至今未付,袁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未能成立,因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以及返还投资款等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过错责任承担”的原则。因此判决谢某退还袁某股金 6万元。


回到首页-综合风险检测,一键生成企业法律风险体检报告↓↓↓


四、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4 条。


  1. 分享(0)

  2. 收藏(0)

  3.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