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10/43):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该如何优化?
2024-03-29 13:45:57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三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深入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本位为该系列中的第10个场景(往期内容请见文末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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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公司内部治理涉及公司各机构的权利配置和实际运作、《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与股东自治的关系、股东及管理层权利义务等。
现代企业制度中,判断公司内部治理优劣的重要标准为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完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机构的运转是否低成本高效率。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通过合理分配公司内部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促进公司良性运转,同时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1、《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股东选任董事和监事,董事行使管理权、聘任经理人员,监事负责监督董事和经理。
2、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各机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公司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公司法》给予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通过公司章程的整体设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建设。
4、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约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期限、召集方式、不召集会议的认定标准和期限、提案规则、议事和表决规则、弃权规则等,确保公司能够顺畅地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5、需要特别说明的⼀点,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因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的情形,公司章程可以通过设置构成弃权的情形、弃权产⽣的法律效果等条款进⼀步明确。
二、法官风险提示
1、公司治理结构不当、未能按照公司发展调整公司治理结构,都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矛盾纠纷凸显,严重制约公司的发展壮大。
2、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根据多数决的规则作出,因此,只有公司决议的程序公正和内容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会导致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
无效的适用情形为: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的适用情形为: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不成立的适用情形为:
(1)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第 37条第2款(2023新公司法第59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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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指引
A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A 公司原股东为朱某、韩某、魏某,现登记股东为朱某、王某、魏某,其中韩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
工商档案中,A 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显示:同意原股东韩某退出股东会,并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朱某,签字处分别有全体股东手写签名字样。
韩某以股东会决议上其签字非其本人签署为由,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A公司认可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且股东会决议非韩某本人签字,但主张决议签署得到韩某的同意和授权,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 A 公司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且没有证据证明韩某曾同意该股东会决议,且韩某事后未对该决议予以追认,未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公司决议不成立,故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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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告知单
1、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法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法定职权:
(1)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法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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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6 条—第 41 条、第 44 条—第 48条、第 51 条—第 53 条、第 54 条、第 55 条、第 99 条—第 103 条、第108 条—第 112 条、第 117 条—第 11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