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11/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少出钱、多分钱吗?
2024-04-11 14:15:53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三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深入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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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少出钱、多分钱,大概是每一个投资者的梦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可以少出钱、多分钱,或者只出钱、不管事(决策)吗?
股东的出资比例与表决比例、分配权比例分离(不一致),就叫“双重股权结构”。
《公司法》第 42 条(2023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即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致,或者出现股东放弃表决权、只保留所有权和分配权的特别约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法官风险提示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也规定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另外的表决方式。
若经全体股东⼀致同意采取另外的表决方式,应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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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指引
A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股东董某、刘某和辛某持股比例分别为 51%、25%和 24% 。
公司章程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后在关于公司董事事项的选举过程中,刘某、辛某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董某对此不服,起诉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损害了董某基于股东权产⽣的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应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
股东在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该规定意思表示模糊,文意不明确,不能明确确定是股东人数的半数即人数决,还是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资本决,A公司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印证其有关“人数决”的主张,应按照《公司法》对此规定的⼀般原则确定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判决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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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42 条(2023新公司法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