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12/43):员工激励股权是劳动报酬还是馈赠大礼?
2024-04-16 10:02:56
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三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深入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本位为该系列中的第12个场景(往期内容请见文末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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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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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公司可以根据岗位重要性和贡献多少改变期权比例,运用股权激励手段,将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效益直接关联,根据公司成长发展阶段的不同采取合伙人机制、股份制机制,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忠诚度,降低人才流失成本,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法官风险提示
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由员工免费获得本公司或关联公司股权的情况,该计划的实质是通过给予员工除工资薪酬以外的报酬来换取员工服务,不属于赠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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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指引
兰某与方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兰某⾃愿并无偿将其在 A公司 1%股份转让给⽅某。后兰某通知方某因股份转让协议为赠与协议,其将撤销该协议。
方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受让股份是基于股权奖励的无偿受让,并非赠与,兰某无权撤销,请求确认方某与兰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且因兰某擅自将股份转让第三⼈,其应赔偿方某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合同注明“转让”,同时对生效时间、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并无任何“赠与”的表述,而且方某在与 A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 B 公司任职,其主张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股权具有事实基础,最终法院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并非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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