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防风险(14/43):如何建立健全董监高的培训、惩戒机制?

2024-05-22 1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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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手把手教你控风险,不学真的很奇怪。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三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深入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本位为该系列中的第14个场景(往期内容请见文末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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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如何建立健全董监高的培训、惩戒机制?


高管惯管,如何管高管?


一、基本要求


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董监高等管理人员的长效培训机制和严肃惩戒机制,加强对管理能力、合规运营能力、公关能力、法律素养的培训工作。


二、法官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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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指引


A 公司作为 B 公司的股东,以同⼀虚假账户的名义两次对 B 公司虚假增资,郭某系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明知上述虚假增资⾏为,但未予监督。


法院经审理认为:


郭某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存在过错,B 公司主张郭某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应对 A 公司的虚假增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据充分,故判决郭某对 A 公司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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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告知单


1、《公司法》列举的董事、监事、⾼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2)侵占公司财产;


(3)挪用公司资金;


(4)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8)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0)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为。


其中(1)(2)项的义务主体是董事、监事和高管,(3)至(10)的义务主体是董事和高管,不包括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等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上述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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