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彩礼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2024-09-03 10: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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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谢印艳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在“居者有其屋”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买房被视为年轻人成家立业的重要标志之一。而近些年房价的上涨也使房产成为家庭的主要财富,于是,房产权利(在离婚时)的归属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里,往往存在婚前买房、婚后买房、个人出资、父母出资、产权证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双方名下等多种情况,导致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变得十分复杂。


本文着重厘清女方用彩礼买房的权利归属问题。


“彩礼”又称聘礼,是婚恋中男方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依习俗给女方的金钱、物品,这是我国的传统婚姻风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彩礼一般是婚前给付女方,所以通常被视为是女方个人财产。


那么用彩礼购买的房屋是否也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呢?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分析:


一.婚前用彩礼买房


  1. 婚前全款买房


    常见的情形是女方婚前用彩礼或者其他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由于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购房行为仅是个人财产形式的转换,从流动资产(存款)转换成非流动资产(房产),所以该房屋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而如果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视为对配偶的赠与,该房产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法官可能会考虑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酌情分配。


  2.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常见的情形是女方用彩礼支付全部或部分房屋首付款,婚后还贷(婚后还贷仅指婚后女方个人还贷和婚后夫妻双方还贷,此处不讨论双方父母参与还贷的情况),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一般法院会将房产判归支付了首付的女方所有,但需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而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该房屋一般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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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用彩礼买房


如前所述,由于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购房行为仅是个人财产形式的转换,所以婚后用彩礼全款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彩礼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整套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婚后夫妻双方财产混同(即俗话说的“你的就是我的”)的概率极高,对于购入时点在婚后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也推定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由双方按1:1的比例共同共有,除非有一方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而要证明婚后购房的资金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如彩礼),难度非常高。


一个成功的案例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书中,夫妻中的一方提供了其在结婚前出售个人名下房产、将售房款存入名下账户,经过转存后,在婚后使用该款项购买住房的完整银行流水,以此证明了婚后购买的住房中,存在其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部分(对应的房产份额及其增值部分应属其个人财产)


因此,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计划在婚后购房时使用彩礼等婚前个人财产,建议把这部分资金与其他夫妻共有的流动资产加以隔离(比如以单独的银行卡接收彩礼,保留以该款项进行转存、购买理财等金融活动直至支付购房款的完整路径),以便在分割房产时区分出应属个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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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如离婚,如何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假如女方使用彩礼支付了部分房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部分双方共同还贷。一旦离婚,双方通常会分割房产,由其中一方取得整个房屋的所有权,并就应归属于另一方的房产价值,以现金方式做出补偿。


假设离婚时由女方取得房屋产权,应支付男方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举个简单例子:


假设女方婚前分期付款买了一套房子,房屋总价100万,用彩礼和个人财产出了首付30万,贷款70万(20年还清),每月还款4500元。结婚3年后离婚,共同还贷4500元*36个月=16.2万元。假设离婚时该房产市场价值250万,升值250%(升值率=250/100=250%),那么女方应补偿给男方的金额是16.2*250%/2=20.25万元。


如果由男方取得房屋产权,则应支付女方补偿款=250-20.25=229.75万元。


当然,以上仅是“算大数”的简单计算,实践中还要考虑利息、税费、婚前增值、婚后增值等因素,如大家确实需要计算房产价值分割的问题,还是建议咨询律师办理。 


备注:1.文中“婚前”“婚后”指的是“领结婚证前”“领结婚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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