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武汉律师起诉美国政府,解气还是堪忧?

2020-03-24 21: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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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引发中美关系紧张的关口,中国律师起诉美国政府,是否真是“神助攻”?  (图片来自网络 )

文. 李洪积律师

李洪积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仲裁员。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对在佛罗里达联邦法院起诉中国的美国律师来说,武汉律师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可谓及时。他们的互动活动,可能会让美国的律师找到美国法院审理起诉中国政府案件的理由,使美国的法院获得对美国律师起诉中国政府案件的管辖权。

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使得美国的法院对审理以外国政府为被告的非商业行为没有管辖权。

然而,因为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时,并不是只恪守一个原则,还会有其它考虑。一个具体的原则是否适用,可能会有例外。

在国际法上,还有另一个原则:“对等原则”

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司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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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曾代理过一个成套设备进口案件。我代理进口方,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该公司从意大利进口一套菠萝汁生产线,意大利工程师安装之后调试几次,无法运行。卖方意大利罗西工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安装、调试。罗西工业公司一看设备没法启动,修了几次没有修理好,干脆不再来中国了。合同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分付款,分十一次支付。而开证行已经承兑并支付了两期款。

显然,这是一个质量问题产生的合同纠纷,卖方违约,但没有构成欺诈。买方开出的涉案信用证有跟单汇票,已经承兑。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法院的止付令或保全是不可能下达的,因为这不符合信用证项下资金保全的条件——构成信用证欺诈、没有跟单汇票且信用证没有在开证行承兑。

这三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法院才能下达信用证止付裁定。但在这个案子里,这三个条件都没有满足。

信用证的止付裁定,多年来一直是只有最高法院同意,一审法院才能下达。不满足前述三个条件,最高法院不会同意一审法院下达信用证止付裁定。如果一审法院未经最高法院的批准下达了此类裁定了,事后最高法院审核没有通过,也会予以撤销。

但凡事总可能有例外。意大利律师的“配合”给我们送来了例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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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成套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买方开立了信用证;卖方出具了意大利商业银行的“履约保函”。鉴于意大利公司违约,我致函,并前往意大利商业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商讨保函兑付事宜。数周后,意大利商业银行给了我一个保函拒付的理由:一份意大利帕尔马法院的止付令——意大利法院禁止意大利商业银行兑付保函。

正因为有了这份帕尔马法院的止付令,中国法院接受了我们应该采用“对等原则”的请求,向开证行中国银行下达了信用证的止付令。

有时候,你的最好的盟友可能在对方阵营。

武汉律师起诉美国政府的案子,不知武汉法院是否受理,受理了后是否会做出撤案决定或及早驳回。

否则,这可能给美国方面提供适用对等原则的机会和条件。

美国政府在中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美国政府在华资产可能就是使领馆这点物业,外交人员和使领馆的资产则受国际条约的保护,不能被所在国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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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美国的资产则高达上万亿美元。中国政府的美元储备基本都在美国境内做理财,再加上若干个国企在美国投资、上市。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在美国的资产到底有多少,一时还真算不清。这种法律后果的不对称性,凡是理性的人都会考虑到的。

资深法律人、处理过若干民事案件、曾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周强律师看完此文后,做了如下补充:

“如果武汉法院受理此案,将使中国政府丧失了对美国佛罗里达联邦法院已经受理了的针对中国政府的起诉的管辖权的抗辩理由。

在过去几十年的历史中,中国对在外国法院,尤其是美国法院,受理的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的一贯立场是: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因为根据国家豁免原则,主权国家不能在另一国家法院成为被告,除非该主权国家放弃豁免。虽然中国政府拒绝应诉,但还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上述意见。

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的湖广铁路债券案、烟花案等都是采取这种方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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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武汉法院受理此案,将与中国政府的上述立场相悖。不仅达不到制衡美国诉讼的作用,反而使中国政府失去了对美国法院管辖权的抗辩理由,得不偿失。

在以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中,中国坚持绝对的主权豁免。美国虽然也承认主权豁免,但以商事和人身损害等为例外。但不管怎样,主权豁免都是唯一的抗辩理由。

面对规则,可不能逞一时之快,自毁长城,自投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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