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又一热映电影《哪吒》被诉抄袭!
2019-11-19 21:40:36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抄袭,法院已受理案件。图片来自网络。
本文共2632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文 | 杨毅,转自“星娱乐法”
因涉嫌抄袭,多部电影直冲热搜榜单前列。作为一名吃瓜“法师”,作者将单纯从个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角度出发,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被诉抄袭一事,简要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三个大瓜齐上阵
2019年11月12日,北京知产法院发文称:11月11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杨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纠纷一案。
该案涉及动画电影《哪吒》上映期间引起热议的《五维记忆》与《哪吒》著作权之争。
《五维记忆》诉《哪吒》侵权,北京知产法院受理。截图来自知产北京微博。
无独有偶,11月1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播报:因认为电影《烈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主要情节设置、结局安排等方面的表达大量抄袭、剽窃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火烈鸟》,李某某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该电影出品发行方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称电影《烈火英雄》涉抄袭,8家电影出品发行方被诉。截图来自北京海淀法院微博。
时间继续往后,11月4日,电影《少年的你》的原著作者玖月晞发博,否认网上关于其抄袭“融梗”的质疑。
玖月晞发文否认抄袭融梗。截图来自玖月晞微博。
短短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三个关于抄袭的大瓜,伴随着电影的热映和社会的热议,自带津津有味的嗅觉体验,引得诸多网友搬着马扎排队等吃。
网友们或者认为“谁火蹭谁”,或者为国产电影的原创之路担忧,又或者拿出原著粉的专业架势对每一个字攻城略地。
在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通过法院判决还原事实真相,能够给到人们一个较为清晰的关于何为抄袭的标准。
二、花落谁家未可知
“不信命”的《哪吒》,终于在上映93天之后,以近50亿元的票房,登上中国电影票房总榜榜眼的宝座,也为国漫的进一步崛起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哪吒》进入了2020年奥斯卡奖“最佳动画长片”初选名单,向全世界展现中国电影、中国动画的东方韵。
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如果《哪吒》真的被认定为抄袭,那么他的奥斯卡之路又能走多远?中国动画电影又能走多远?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进入奥斯卡最佳动画初选。截图来自人民日报微博。
花落谁家,谁能在诉讼中大获全胜,谁能赢得最佳奖项,目前都是未知数。
三、抽丝剥茧析此案
根据知产北京的官微长图,我们可以看到原告提出了以下几点主张即认为《哪吒》的编剧、导演、出品方侵犯了其作品的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
原告主张。截图来自知产北京微博。
1. 改编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简单来说,如果《哪吒》系从原告作品《五维记忆》改编而来,却未事先从原告处取得改编授权,那么存在侵权的可能,这就需要进一步论证《哪吒》是原始作品还是改编作品,以及是否在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上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
2. 复制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者认为,复制的字面含义,是通过某种方式对作品忠诚地再现或重现,不作任何变化或增删,不离开原作品的表达。而且从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来看,复制方式的种类较少。
《哪吒》和《五维记忆》并不是镜子里外的影和人,二者也不像双胞胎那样让人难以分辨,反而区别之处更为明显。
在这个角度看,复制权的主张可能难以成立。
《五维记忆》海报。图片来自中影华腾微博。
3. 发行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作者对发行权的理解,是对原件或复制件以实物的形式向公众提供,是一种线下可实现的权利,此处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上上文对复制的论述,《哪吒》应该不构成对《五维记忆》发行权的的侵犯。
原告直接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五维记忆》作品的原件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了。
通过以上分析,单理解法条,原告主张改编权似乎还算有些道理。
三、此案下一步走向
作为观众,从我们能所看到的作品的表面,以及个人的知识储备来看,《哪吒》是否抄袭,是否侵犯改编权呢?
原告称《哪吒》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存在雷同。
对于人物形象设计,两部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的差别一目了然,《哪吒》中两个主人公也各不相同,《五维记忆》中的主人公形象却很相近;对于故事情节,《哪吒》的主线来源于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五维记忆》的主线来源于常见或者惯常想象中的上古时期的情形,两个主人公拯救苍生的情节,也都不是第一次以作品形式出现;至于制作元素,颜色搭配、阴阳太极等,应早已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不因为谁使用了就形成垄断。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海报。图片来自豆瓣。
从原告主张的侵权点看,诉求貌似也难以站住脚。
改编作为一种再创作,应主要是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并在不变化作品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就文学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对原作内容或形式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的内容或形式消失。”((2018)京73民终90号)
最重要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哪吒》未使用原告作品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单从现有网络上的信息来看,原告所诉抄袭,亦或侵犯改编权,并无法律依据。
同样的故事,我们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形成作品,即使毫厘不差,只要是作者自己独创并且付出了智力劳动,同样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权利,是为了鼓励创作,为了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和精神世界。试想,家国情怀、侠客义士、花前月下、神鬼妖魔等元素在一部作品中出现过之后,就不允许其它人再次使用这种元素,那么我们怎能享受到不同大家的作品,享受荡气回肠、幸福美满等各种情感的体验呢?我们又怎能发现诸如“韩剧三宝”、“电视剧定律”等乐趣或段子,来调剂生活呢?
希望我国的电影能够在国际上大放异彩,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高品质的国产电影。这需要每一位普通观众的支持,也需要每一位电影从业者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