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网红带货”有法律保障吗?网络游戏有著作权吗?十大案例填补空白(上)

2020-05-19 15:55:04

1.jpg

数字经济方兴未艾,逐渐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转型升级的新蓝海,在此过程中,司法如何回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和需求,如何为数字经济保驾护航?

转自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的十大案例。

表格.png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178601民初4034

二审:201801民终7312

关键词

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资源和财产。本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衍生数据产品其获取行为正当性的边界,更重要的是赋予其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属,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数字经济从业者可以通过本案达成对业务前景和行为规范的明确评估,有利于创新经济的蓬勃发展。

本案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算法提炼后形成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以提供软件账号分享平台的方式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以牟利。

淘宝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其无形财产;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已实质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数据产品的基础性材料均来源于用户网上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非会员的痕迹信息不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属于非个人信息,依法执行明示具有收集信息功能+用户同意相对宽松的标准;会员的行为痕迹信息则比照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所规定的限于必要范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规则+用户同意规则予以严格规制。

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开发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正当性。淘宝公司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数据的使用权,经过其智力劳动投入而衍生的数据内容,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网络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属于无形财产,淘宝公司对此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涉案数据产品能带来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美景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损失200万元。一审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jpg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1801民初3728(先行判决)

关键词

网络游戏、独创性表达、先行判决

典型意义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6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4.94亿。另据易观数据统计,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规模于2018年已达2310亿元。

网络游戏市场是巨大的新兴市场,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阵地。但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将网络游戏纳入保护,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网络游戏抄袭、换皮现象频发。如何适用现有法律,保护网络游戏,规范行业有序发展,担子落在司法身上。

本案一审先行判决以5万余字的篇幅,对网络游戏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的保护路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游戏侵权救济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基于游戏侵权救济的迫切性,创造性地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模式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本案裁判明确了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需把握保护独创性表达这一核心原则,填补了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理论空白,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实务操作路径,为今后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论界的研究、游戏开发者与从业者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游戏并避免侵权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基本案情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系涉案网页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系《蓝月传奇》独家授权的发行运营公司,亦享有《蓝月传奇》的著作权许可。

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认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烈焰武尊》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共同起诉请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并在仙峰公司的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6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仅在连续动态画面上构成独创性表达,其情节具体到一定程度并可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安排时,同样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

由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之一,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采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相近,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为该类游戏进行保护并不会为公众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

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认定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

考虑到案件赔偿部分的审理仍需较长时间,为及时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法院作出先行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同时,考虑到一审判决暂未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及时提供救济,法院还根据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先行判决宣判后,仙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jpg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180192民初7184

二审:201901民终4268

关键词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必要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被称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也是《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热门的平台责任纠纷案件。在数字经济日新月异的时代,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层出不穷,通知-删除规则是否适用于适用各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是焦点问题。

该案正确界定了微信小程序的法律定位,准确定位了不能定点删除具体内容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既促进了权利人在数字时代发挥创新、创造能力推出优质的数字作品,拉动数字产业发展,又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平台数字治理模式,还提升了网络用户的数字版权意识,追求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在数字领域的利益平衡,对数字环境下新出现的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责任案件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微信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程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官网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将小程序的产品定位及功能介绍表述为:是一种全新的连接用户与服务的方式,它可以在微信内被便捷地获取和传播,同时具有出色的使用体验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经许可取得《武志红的心理学课》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公司发现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赞公司)运营的三个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红心理学收听栏目。经比对,其中命运自我的稳定性与灵活度音频内容与权利作品一致。

该公司遂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赞公司、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百赞公司立即删除在被诉三个微信小程序上的涉案作品,腾讯公司立即删除被诉三个微信小程序;百赞公司、腾讯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刀豆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就百赞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向腾讯公司通知或投诉。一审审理过程中,被诉三个小程序已下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百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00元。刀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微信小程序是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仍应受到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制。刀豆公司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小程序的措施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但仍应综合考量相关网络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以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因腾讯公司并未收到刀豆公司发出的侵权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故其对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明知、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jpg

叶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索引

20170110刑初664

关键词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撞库、图片验证码识别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数字化和网络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为保护网络系统及用户数据安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断更新验证码的类型和技术,验证码技术的进步和类型的多样,使得利用计算机破解验证码的难度也不断提高,但不管如何发展,验证码的本质是评判回答问题的用户是否是人类,如果破解问题的对手就是人,验证码的安全保护措施就毫无用武之地。

本案中,打码平台的原理即是组织、雇佣码工,采用纯手工,人肉解码,彻底避开或突破了验证码这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给网络数据安全带来了莫大威胁,应予以规制。

目前来看,单纯使用打码平台,或是仅仅免费下载撞库软件,并非一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利用打码撞库这两种技术手段结合,一方面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种程序结合,组成了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严重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该判例对组织打码行业的打击具有示范效应和威慑效果,为有效治理网络犯罪上下游互联网黑灰产业链起到积极作用,是对企业系统安全、用户数据保护的有效保障,也是司法部门优化网络环境、助力数字经济的重要体现。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图片验证码平台组织者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定罪的案件,已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对同类案件审理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有利于加强网络大数据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151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编写了软件,并绑定其开发的图片验证码识别平台(俗称打码平台)供他人使用,他人免费下载软件后付费使用该平台,即可通过撞库方式批量获取淘宝账号、密码。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平台用途的情况下,组织多名人员帮助被告人叶某某在平台上批量手工输入验证码,并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收取好处费。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下载使用上述软件、购买验证码充值卡接受打码服务,非法获取淘宝账号、密码并出售给他人盈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并进行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结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 分享(0)

  2. 收藏(1)

  3. 点赞(0)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