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挂名车主被执行财产,车还能保住吗?
2022-08-19 19:59:39
文 | 霍凯丽律师.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我国是汽车制造业大国,但在很多大城市,汽车生产虽然高效,牌照却是一号难求。
自打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杭州、深圳八地相继出台摇号买车政策以来,为排号、抽签等待时间长达三、五年的大有人在。
一部分人为了在有抽签资格或抽上签之前能够拥有一辆自己的小轿车,走上了“借名买车”的道路。
在北京工作的赵某就是这样。
租牌借名买车,挂名车主财产却遭执行
赵某早已有了结婚的安排,从很早之前就开始抽签,苦等多年没有中签,于是逐渐生出了借名买车的想法。他跟一位名下有空余购车指标的朋友钱某签订了一份《指标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小客车的所有权登记在钱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及实际出资人是赵某,赵某向钱某支付一定的车牌租赁费用。
在购买车辆的过程中,赵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个人车贷,钱某为抵押人(即钱某把他“名下”的车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之后,赵某在4S店刷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了首付款,喜提爱车。
可是好景不长,钱某很快卷入一场经济纠纷,其名下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其中就包括赵某出资购买的小轿车。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赵某向法院起诉判令停止执行,并确认小轿车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占有战胜登记,险胜保住爱车
赵某以其为小轿车实际所有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于是,赵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为小轿车的所有权人,并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辩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现小轿车登记在钱某名下,那么钱某应当为所有权人,本次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北京小汽车车牌发放的相关规定,摇号获得的车牌购车指标不能出借,赵某和钱某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赵某则向法院提交了自己银行账户每月车贷扣款的银行流水、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凭证、首付款支付凭证,证明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
根据赵某的主张,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法律规定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原则,申请执行人未能证明钱某实际使用车辆,无法认定钱某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故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自己,法院应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法院综合认定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最终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个案虽胜,令人后怕
虽然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认定了小轿车的所有权归属,但上述借名买车的行为涉嫌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目前北京具有购车指标的公民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借购车指标,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维权成本。
对于已经借名买车的朋友,在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也可算是“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应注意在办理购车、贷款、保险、使用车辆等事项当中妥善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相关车辆的实际归属问题。
目前,借名买车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点,还需谨慎选择借名买车的道路,以免落到车牌两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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