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一审宣判(附判决书原文)

2020-03-16 1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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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杰认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不能直接反映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各机构的“核心期刊”目录,原本只是为了便于图书馆查询订阅,现在却在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推动下,变成了衡量论文水平的标尺。

正文共1634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转自“民事案件研究”公众号

2019年3月,上海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博士生柴丽杰认为母校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其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原因是他未能完成学院规定的小论文发表要求,学校拒绝向其颁发博士学位

柴丽杰曾于2017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已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的小论文指标(2篇),但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指标(3篇)。对于学校不为其颁发学位论文的决定,柴丽杰称其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称学院培养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1. 程序正义,并非否认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柴丽杰在庭审过程中称已经按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规定》中的要求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并且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获得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结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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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杰的毕业证。图片来源:每日人物。

但是上海大学却依据经济学院的一份从没有合法发布、告知的培养方案,以发表论文数量未达到科研量化指标为由,未依法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博士学位的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对此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及答复告知。

2020年3月5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上海大学对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并非否认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因此并不代表上海大学会授予其博士学位,只是被告需要履行学位评定的义务。当然本案最为关注的在于论文发表问题。

2. 学校规定发表期刊论文才准许毕业是否合法

就被告以原告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

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学校科研标准和学院科研标准的问题,法院认为,《上大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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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杰的部分论文,标红的两篇达到学校要求。图片来源:每日人物。

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

3. 如何理解高校的自治权利

法院还认为,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

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

综上,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12月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出具了评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前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

以下是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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