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困惑:网络游戏打出来的虚拟资产,归玩家还是游戏公司?
2022-04-28 14:48:04
2021年10月28日漂亮国社交媒体平台,月活(MAU)超过世界1/3人口数的大脸谱公司(Facebook)宣布部分品牌更名为“Meta”,当年年初就曾露头的“元宇宙”一词一下子热度空前。
有专家称,2021年就是元宇宙元年。
元宇宙,是一个用数字描述数字生活的全新世界,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未来,每个人的生活、娱乐、社交、工作都将在元宇宙中完成。
于是乎,各种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开始大力渲染,资本市场也闻风而动,一些原先蔫头耷脑的股票因为沾上元宇宙概念甚至迎来了20CM大涨停。
那么,法律圈里有什么动静呢?
元宇宙是包罗万象的数字世界,未来可能引起涉及法律争议的部分将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和数字资产方面,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整,未来更值得关注的是数字资产相关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护。
前面说了,元宇宙的特征之一是数字构成世界,就是数字是这个世界的核心资产。那么法律又如何保护数字资产呢?
大家知道,面对新生事物,受立法程序等限制,法律的设立通常是滞后的。我国《民法典》仅在第127条对数字资产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现实中,涉及数字资产的案件已经为我们带来了关于法律适用的鲜活案例。
游戏账号、装备、皮肤竟归游戏公司?游戏玩家岂是打工人
深圳大企鹅是一家互联网超级大厂。仅在2021年,其网络游戏收入就超过1700亿元。而河南新乡市的嘟嘟公司则是一家专门从事二手网络游戏装备(如游戏道具、游戏角色皮肤,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交易的平台,其交易的虚拟产品也涉及大企鹅开发或投资的游戏。
大企鹅认为,嘟嘟客户在网上销售其旗下一款游戏的账号和装备,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损害了大企鹅的利益,于是将嘟嘟和广州一家为嘟嘟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00万元并道歉。
2021年4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向全社会进行直播。一时间,7个半小时的庭审视频,播放人次竟超过200万,还不包括其他视频网站的转载。
庭审中,大企鹅方称,如果用户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所形成的数据属于虚拟资产,那么包括玩家的游戏币在内的虚拟财产便属于游戏公司的数据,其权属在游戏公司;游戏账号和游戏道具不属于玩家的虚拟资产,玩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涉案游戏的知识产权归游戏公司所有,道具、金币等物品所有权也应属于公司,玩家和第三方平台无权对此进行买卖和交易。
这一下,游戏玩家和网民炸了。我氪金熬肝打出来的游戏装备难道不是我的?我在你家买的金币不是我的?那我在你家支付平台上充的值又算什么??(庭审中,大企鹅律师缓缓回答:算给腾讯的服务费啊……)
本案庭审现场,截屏自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8743120.
其实,本案的焦点就是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资产的所有权问题。
现实世界中,拥有一项资产的所有权体现为资产所有者拥有对此项资产的控制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然而,在大企鹅与游戏玩家的协议中(其实很多网络游戏公司都是如此),都规定玩家只对游戏中的账号和装备等拥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比如通常被大家选择性忽视的《游戏服务协议》中,通常包括这样的文字:
“您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
平时口口声声说是“玩家的装备”,其实却压根不承认玩家对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这就令很多游戏玩家深感套路,也让庭审在B站的直播间刷满了吐槽的弹幕。
虚拟资产归属,法院早有态度
其实,对于游戏中皮肤、装备等虚拟资产的归属,法院之前的案例已有鲜明态度。
先看个刑事案例。
早在2004年,网易公司员工颜亿凡曾通过套取玩家资料,伪造玩家的身份信息,骗使网易公司修改玩家的安全码,然后持新安全码在网吧将这些玩家的装备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
颜某被公诉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取网易公司后取得的被害人游戏帐号安全码,非法进入被害人帐号,窃取多名被害人在网络游戏中价值人民币4605元的虚拟装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惩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犯法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颜某单处罚金5000元。
颜某随后上诉称其行为只是违背游戏规则,算不成犯法。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宣告其无罪。
二审审理认为,虚拟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货市是紧密相联的,具有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实际价值又有利用价值,理应取得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样的保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虚拟财产也属于私人财产,能为人们控制和占有。上诉人盗取游戏者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背游戏规则,而是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看个民事案例。
同是2004年,一名游戏身份ID名为“国家主席”的红月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将该款游戏的平台开发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北极冰公司归还其在红月网络游戏中丢失的诸如生化盾牌、生化头盔、靴子等一系列虚拟装备,并返回自己购买的可用于延长游戏时间的105张暴吉卡的420元价款,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指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广州中院和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做出如此具有前瞻性的判断,着实令人赞叹。毕竟当时的法条没有涉及虚拟资产的概念,法官只能根据刑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判断。
南山必胜客败北,成就经典普法案例
回到开头的案件,很多玩家还挂心着“自己”的装备到底是不是“自己的”。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大企鹅的请求(〔2020〕粤0192民初24388号)。
南山必胜客(因为大企鹅在深圳南山区),输掉了胜利在望的官司。然而本案的热度一石激起千层浪,数字资产的概念已经在人们心中逐渐从模糊变得清晰,越来越多的人也将更关注对数字资产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无论如何,这起诉讼对中国互联网乃至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结合来说,都将是意义深远的。
元宇宙时代,虚拟世界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确定边界、保护权利并实现公平?相信不远的将来,法律也将不断跟进并在鲜活的现实中展现它的力量。让我们一起期待这已来的未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