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八大情形及法律后果
2020-01-21 11:53:39
股东会决议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生存状况,但由于决议产生的过程复杂且要求严格,现实中的决议可能在程序和内容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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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汪佳卉,转自“ 法脉股权”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决议。如果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将会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情形及后果。
一、案例介绍
2017年8月1日,水电开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成员、董事长的人选、董事会的职责等事项进行了决议。公司部分股东和其他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董某为水电开发公司的股东。董某以未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参加股东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
法院认为,水电开发公司无证据证明通知了董某参加股东会,而且非股东身份的人参加了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据此判决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
律师评析: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类型分为两大类,包括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股东会决议瑕疵将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八大情形
1.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股东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或全体股东约定的时间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公司章程未规定或全体股东未约定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案例中,水电开发公司未通知董某参加股东会,通知程序上存在瑕疵。
2. 决议事项与通知的审议事项不一致
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应当与向各股东发送的召开股东会通知上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上载明的审议事项没有在股东会上进行审议,一种情形是股东会决议的事项通知上没有载明,股东会临时决议。
3. 未按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章程未规定的,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
公司章程中如规定了股东会通知的方式,则应按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章程如对通知方式没有规定,则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理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并确保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笔者建议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通知的主要内容,如“关于某公司某年某月某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及时取得签收回执。邮寄的地址应是股东在公司确认的通讯地址;股东没有确认通讯地址的,应是股东的法定通讯地址。
4. 非股东份的人参加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除股东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列席股东会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股东会,不得参与股东会决议表决。
上述案例中,水电开发公司的股东会有非股东人员参加,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及表决程序违法。
5.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除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会议外,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仅限于: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除前述股东、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外,其他主体均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6.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上述表决权规定的前提下,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作出特殊规定;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
7.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例如: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拟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股东会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决议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8. 其他瑕疵
除上述所列7种情形外,股东会决议瑕疵还包括以下情形:
(1)股东会未召开会议,直接作出股东会决议。但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各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以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
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1.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具体情形参见上文“8.其他瑕疵”。
2. 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效。
3. 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股东须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超过上述时间提出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如果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将不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后果。
四、总结
股东会决议事项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股东之间产生纠纷时,往往通过召开股东会对相关事项决议进行博弈。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股东会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可以化解股东会决议被认定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