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新三板《公司章程》之必备条款

2020-03-16 18: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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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章,对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及其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规范起着基本的指引作用,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共1795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文 | 金卯刀,转自“ 公司必修课”公众号

一、股转依据及要求

背景:2020年1月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

《公司治理规则》要求挂牌公司在2020年5月1日之前完成两项工作:

1、完成《章程》等治理文件的整改;

2、根据《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改选或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此我们针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整理了《公司章程》之必备条款与选用条款,供挂牌公司参考。

二、《公司章程》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2、 2013年1月4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3号

3、 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2020年1月3日,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3号

5、参照2019.4.17,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三、公司治理的制度框架

1、三会及章程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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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3、行为规范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

4、投资者保护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利润分配制度》(必须制定)

四、2013年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1、章程必备条款

(1)章程法律效力

(2)采记名方式,明确登记存管机构、股东名册管理规定

(3)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5)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范围、特别决议事项范围、重大担保事项范围(修订)

(6)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

(7)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8)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修订)

(9)利润分配制度(修订)

(10)投资者关系管理(修订股东投票制度)

(11)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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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联股东、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

2、选择适用条款

(1)如股票不在证交所公开转让的,应当明确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2)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明确具体安排

(3)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4)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列明需要回避事项

3、自由约定条款

(1)超200人挂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除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网站、公众媒体之外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2)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3)章程可以约定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五、全国股转系统针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章程条款之差异化规定

1、基础层、创新层必备条款

(1)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列入章程或作为章程附件

(2)股东大会召集:应当设置会场,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挂牌公司承担;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

(3)股东投票机制:超200人必须单独计票制;超200人且审议单独机票事项时必须网络投票机制;特别表决权制度:细则未出,如果符合条件适用,章程需对其适用主体、条件、范围、存续及转换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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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权限:规定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5)董监高:明确董监高提名、选聘程序/任职资格、董事兼任以及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6)利润分配制度:应当建立该制度

(7)国有控股挂牌公司:明确党建工作要求

2、精选层必备条款

(1)股东投票机制:单独计票制、网络投票机制、累计投票制(有条件)、特别表决权制度(符合条件适用)

(2)独立董事制度:应当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3)董事兼任:兼任高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4)现金分红:应当明确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3、自由约定条款

(1)征集投票制度【视情况】

(2)董事会特别委员会:如果设立专门委员会,则明确组成及职责【视情况】

(3)董事长职权:如果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明确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建议约定】

(4)控股子公司担保特别约定: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股东大会审议【建议约定】

随着新三板精选层的落地,股转系统对精选层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0年5月1日之前,不仅要完成公司章程的制定,还要完成对董监高的合规性审查及改选。为此我们整理了《公司章程》系列文章及思维导图,供大家参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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