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过去一周,法律顾问单位为这些问题打爆电话!
2020-02-02 15:11:18
本期作者:苏仰平,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服务,对法律科技融合应用有较深研究。
2020年1月,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先后发布多个重要规范性文件,为北京市各企业在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提供了明确指引,也引发了北京地区企业的重点关注。
笔者特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内容,配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援引和解读如下。望能节约企业和法律同仁检索时间,集中资源、共克时艰。
1. 员工因隔离或封城无法到岗,企业如何应对?
根据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需要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而不得按照事假、病假的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2. 员工因患新冠肺炎无法到岗,企业如何应对?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非职业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 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复工,能否安排年休假?
可以。
根据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未能返京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 员工因疫情迟迟无法复工,企业如何应对?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出差在外,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工资待遇应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 春节假期安排员工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30日止,其中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为法定休息日,其余为一般休息日。
后因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北京市政府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即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一般休息日。
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北京市政府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灵活安排员工工作,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故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不应视为休息日。
故,春节休假期间安排员工加班且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如下方式向加班员工加班工资:
● 安排员工于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加班工作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不能因为安排补休减免支付前述工资报酬;
● 安排员工于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期间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可以安排补休的,可以相应减免支付前述工资报酬。
● 安排员工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的,企业无需为此支付加班工资,但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外。
● 适用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等)或因防控疫情需要而加班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可能不适用或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6. 企业能强制安排员工将未休的年假、补休假休完再复工上班吗?
如因疫情需要,企业可以做上述安排,但应取得受到影响的员工同意,不能强制实施;但企业规章制度另有规定、部分特殊企业或执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除外。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及其它相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笔者认为,如因疫情需要,企业可以在取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将未休的年假、补休假休完再复工上班的安排;但绝不能强制安排员工休假完后再复工上班。
以上是近期北京市各企业提出疑问较多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总,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疫情无情,人间有情;疫情阻隔不了爱。望各企业与员工共渡难关,共同打赢这场战役。
以上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欢迎通过留言区与笔者沟通讨论。因政策变动较快,本文仅以2020年2月1日18时前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