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更新汇总:关于延迟复工与工资发放,企业与员工不得不知的劳动法十问十答
2020-01-31 14:44:41
封锁城市显然是不到万不得已不可启动的“大招”,相比之下,通过延迟企业复工,为疫情控制争取更多时间,是符合“比例原则”的对策。
随着武汉肺炎疫情的发展,2019年1月23日、24日,人社部及其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疫情持续期间延长假期、停工复工及薪酬待遇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后,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即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包括上海、无锡等地区的政府随即发布了推迟节后复工的通知,进一步延后企业复工时间。
上述一系列《通知》让很多普通劳动者吃了定心丸,却也令企业主感到压力山大。与《通知》相关的一系列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也受到关注:
一、春节延长的三天假期性质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通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三日仍为春节“假期”。明确这三日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关系到劳动者工资的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资,休息日加班而不能补休的,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假期中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日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法定节假日,而其他几日均为休息日。
此外,根据《通知》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由于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补休的(而是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也可推知1月31日至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
二、劳动者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加班的话,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双倍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在政府规定时间复工后,能否就延迟复工期间(即2月3日至复工之日期间)要求劳动者进行补班?
不能。
上述假期是国家基于公共安全预防所作出的紧急措施,具有政府强制要求劳动者休假的性质,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补班。
四、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劳动者在家工作?
可以。“复工”应特定地理解为前往工作地点工作。企业根据各地区政府规定延迟复工期间,可安排劳动者在家工作,以减少人员的聚集,不受关于复工时间的限制。
但延迟复工的时间为休息日,劳动者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工作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五、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需向休假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吗?
我国的休息日原则上是不带薪的,但有观点认为,此次疫情属于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病假工资向员工发放工资。
关于此点,各省市规定并不一样,如上海市人社局明确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薪酬,但广东等地则没有明确规定。
六、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怎么办?
由于部分地区封城或进行交通管制,难免出现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休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果劳动者未能返岗复工的时间已经超过其年假期限的,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按待岗处理,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但应注意的是,对于因公出差在外,并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其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
七、劳动者被隔离,企业如何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或与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而受到隔离的劳动者,需在隔离期满且经医学观察,排除是感染者或病毒携带者后方可返岗复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及人社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因本次新型肺炎被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工作的劳动者,企业仍应在其隔离期间支付工资。
同时应注意,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或预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被隔离而不能正常复工的劳动者,如其从事的工作可以在家完成,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其在家办公(但即使其无法在家办公,企业仍需支付工资)。
八、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办?
根据人社部《通知》,此类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九、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内,只要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的总工时上限,企业就不需对其在公休日工作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十、企业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人社厅本次发布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关于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发放规定与人社部的意见与此前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对于没有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与其协商按照劳动合同中止执行,待停工停产结束后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