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原因辞职后,还能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要经济补偿吗?
2020-12-04 15:21:22
辞职时注明“因个人原因”,“秋后算账”障碍多。
文 | 韩晓晨. 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说到“离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很多劳动者会马上想到:我能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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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不是谁都能拿到
的确,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集中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有助于减少无过错的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使其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实现相对平稳的过渡。
不过,离职时取得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必然的。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在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辞职,或者劳动者因自身过错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然而现实中,有些情况却并不是这么非黑即白。
常见的情况是,劳动者为了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往往会同意在离职情况说明或交接单中注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即使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等过错,也打算先离职再算账。
那么问题来了:“因个人原因辞职”后,还能以“未缴纳社保”等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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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7年6月,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装配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江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制作《员工离职表》,其中载明杨某辞职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经公司领导同意”。杨某签字表示认可。
辞职过后,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认为,因个人原因辞职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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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算帐”行不行
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而用人单位则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提交了由杨某本人签字认可的《员工离职表》,证明是杨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但另一方面,杨某否认“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才是导致其离职的真实原因,却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事实上也很难就此提供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因个人原因辞职”不是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杨某这样的劳动者提出的补偿金请求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大量类似的真实案例提醒我们:辞职程序不是走过场,辞职理由将成为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与单位之间存在需要“秋后算账”的纠纷,不妨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在法律程序中解除劳动关系。
相似案例索引:
(2019)粤01民终5291、5292号判决书,
(2017)桂0312民初378号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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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不支付补偿金≠没责任
虽然劳动者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不能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获得经济补偿,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劳动者可以就此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其补缴社保。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且无法补缴而造成劳动者待遇损失的,也可另行追偿。
责任编辑: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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