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上厕所时间过长被解雇,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2020-09-23 12:34:22
在法律上想以“上厕所时间过长”为由合法开除员工,实际上并不简单。
文 | 理大脉 转自“理脉LegalMiner”微信公众号
最近,一条关于“王者荣”上班长时间蹲厕所被公司解雇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让无数人想起上厕所后回到工位被领导“死亡凝视”的恐惧。
事实上,“王者荣”姓刘,他因上厕所被解雇也确有其人其事,在被解雇后,他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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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本次案件的“男主角”刘某是天津某汽车行业公司的老员工,他于2006年入职,并且于2013年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该公司的老员工,刘某在单位里却显得并不合群。根据公司方面的陈述和记录,自2010年起,刘某和其他组的同事多次发生口角和争执。最终在2014年,该企业设立了一人办公的“特别任务室”并且将刘某调入其中工作,其日常工作状态为单独办公,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独自办公的工作条件为刘某提供了几乎没有监督的工作环境。据刘某描述,其2014年底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2015年1月出院后伤口一直存在疼痛感。从2015年7月开始,刘某每天分多次在厕所停留,停留总时长为3至6个小时。
9月22日,公司就长时间在厕所停留一事与他进行沟通并依据《员工手册》中有关“因私离岗”的规定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决定解除同王者荣之间的劳动关系。
刘某不满,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提起仲裁胜诉。而公司又不满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就从仲裁到一审、二审,一直打到最终的高院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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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焦点
本案件虽历经三审,但基本事实并不复杂。网友热议的上厕所时长并不是核心要点,双方一来二去实际都是在围绕关键证据《员工手册》展开攻防辩论:
1) 作为解雇依据的《员工手册》是否具有合法性?
这需要从解除依据的内容是否合法、其制定或修改是否经民主程序,以及是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三方面进行认定。
内容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手册》相应条款不存在违法情形。公司又提交修改《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的会议记录及部分在职参会人员署名的《情况说明》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修改已经民主程序。法院经查询发现《就业规则》修改会议确系召开。
刘某主张的“《就业规则》修改并非全体员工讨论的结果”,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是否经全体员工讨论非《就业规则》修改程序合法的必要条件,刘某亦未对参会代表未经选举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认可公司关于“《就业》规则的修改已经经过民主程序”的主张。
至于是否公示或告知,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公司已经通过让员工签收的方式送达《员工手册》,就可以视为对劳动者已经进行告知。所以刘某以《员工手册》未经公示而对合法性不予认可的抗辩,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2) 公司援引《员工手册》中“因私离岗”的相关规定对刘某做出解雇决定,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
到底长时间上厕所可不可以,公司有没有合法权利加以管束并进而解雇?
首先,公司解雇刘某所依据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因私离岗”的规定明确吗?
法院认为,《员工手册》中第44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工作以外事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在岗的,视为离岗”,以及第4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专心于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外出、因私会见等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根据具体条例而言,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那么上厕所算不算“因私离岗”范畴呢?
从常理上来讲,正常的即去即回的上卫生间的行为不属于因私离岗。然而,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则应具体分析。
一方面,刘金亮并未提供痔疮手术同其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证据;另一方面,在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情况下,刘某动辄3、4个小时上厕所的行为已经脱离了正常上卫生间的范围,甚至有两天达到了近5个半小时。刘某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经超过正常上厕所需要的时间范畴。
法院表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临时工作任务时无法对员工进行工作任务分配的结果;哪怕真如刘某所说“没有工作内容”,都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因此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刘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解雇刘某的依据合法有效,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对其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对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经该公司工会同意,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为合法解除。事实上,最终再审法院天津高院也驳回了刘某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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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近两年“996”盛行,公司有违人道的压榨之举不胜枚举。因为上厕所超时被公司解雇,听起来很奇葩,但却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共情愤慨,心中的天平也不自觉地向“弱势”员工方倾斜。但是细细看完法院审理经过,就会发现公司开人开得有理有据,法院判得合情合理。
在法律上想以“上厕所时间过长”为由合法开除员工,实际上并不简单。然而这家公司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精确到分的上厕所时间),取证过程严丝合缝,无懈可击。
并且整个开除流程完全依照劳动法规定合法展开:
1) 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认定员工严重违纪;
2) 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
3) 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4) 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遗漏,都可能导致开除程序不合法,进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开除。
其实对公司而言,可能选择和解的成本更低更省事。可是公司却选择了正正经经取证,一丝不苟按法律规定办事。这里面包含的工作量一点都不低,再算上几次开庭审理的律师费,都是要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的。背后的苦心也不难理解:以法治正纲纪。
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没有哪一方有无尽的权利,也没有哪一方有无尽的义务。我国法律已经从立法角度,合理界定了强弱势双方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这其实就已经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了。作为劳动者,亦应主动自觉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光明正大地劳有所得。
责任编辑: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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