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知道 | 中小企业融资的十大误区

2019-12-24 15: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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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据统计,倒闭的中小企业中超过6成是因为融资难而寿终正寝,并且他们的平均寿命只不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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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孙益刚,转自“日学草堂”

笔者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常存在以下误区或者问题,总结出来供参考:

1、分不清增资还是转让

很多客户分不清楚公司融资上属于公司增资还是股权转让,导致本来是增资进入公司的资金最后注入到股东个人账户,或者相反。简单的区分,增资是增加注册资本,稀释每个股东的股比,增资款进公司账户。中小企业大部分融资形式都是对公司进行增资,资金进入公司账户,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如果需要对公司的股东进行变更,则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时,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只减少受让股东的股比,转让款进受让股东的账户。一般来说,受让股东退出等特别情形下才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本质上不是公司融资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来说,就是正确区分两者,防止将增资款打入个人股东账户,导致法律争议。

2、尽职调查中刻意隐瞒重要事实

尽职调查是专业投资机构决定投资前的重要一个步骤,对企业来说十分繁琐,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在实践中,很多创业者在提供尽职调查资料的时候,往往有一些重要的资料或者内容不希望投资机构知道,就刻意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重要事实。如果公司发展势头一直很好最后悄不声息的解决了上述问题,则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但从经验角度看,这种刻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往往导致的结果对公司非常不利,很多情况下会暴露出来。此时,投资者会认为你不诚信,可能你和投资圈的关系都会恶劣,这样会对你下一次创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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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创业者在和投资者沟通过程中,不要刻意隐瞒重要事实。一旦有一些能影响创业融资的不利事实,可能说明你的创业条件还不具备,也可能说明你的融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如果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公司团队足够的吸引人,大部分VC都会谅解,甚至会帮助你解决这些问题。刻意隐瞒重要事实,轻则创业失败,重则引起诉讼,对公司和个人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建议谨慎处理。

3、没有依据的乱喊估值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般刚刚起步,收入规模和前期投入都较少,此种情况下,如果正确对公司估值,既能满足融资金额和比例的需求,又能让投资者接受,这是股权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谈判内容。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老板和投资者谈判时没有什么测算依据就乱喊估值,导致投资机构对老板的人品产生不信任。

一般情况下,乱喊估值主要是指没有依据的过高估值。尽管在初创阶段公司估值其实是很难量化的,很多都是定性的。但是,对于估值的衡量还有一些因素需要考虑的,包括公司的发展阶段、与其他资金来源的竞争情况、创业者和领导团队的经验、市场规模和趋势、VC进入时点、当前经济环境等等。其中,公司业务数据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此外,传统产业或者资产密集型,净资产将作为投资者参考估值的主要依据;净利润为正且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市盈率可能作为参考的重要指标。如果上述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按照融资金额和比例倒推估值,也是可以参考的一个方法,很多成长性较好、盈利为负的初创企业采用较多。

4、轻易出让公司的控股权

很多中小企业前期追求大额融资,导致大幅稀释控股股东比例,结果丧失了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控制。还有一些大股东在公司发展前期就引进多名股东且占比较高,导致失去控制权等。一旦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会大大影响公司未来的业务决策,甚至会引起股东之间的矛盾。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出让公司的控制权。除非公司被并购、多轮次融资后失去控制权但拥有一票否决权或者公司存在重大困境希望引进白马骑士挽救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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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融资过程中把握公司的控制权呢?主要涉及股权比例和股东的特别权利问题。一般来说,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67%及以上是对一家公司进行全面控制的股权比例,无论大小事情,都可以说了算。51%-66%是对一家公司进行相对控制的股权比例,对公司法规定和章程约定的需要51%以上股权比例通过的事项上说了算,但对重大事项即需要2/3以上通过的,没有掌控权。34%-50%是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的股权比例,即消极控制权。

因此,根据公司发展的阶段、管理层的利益诉求、投资者等因素,股权比例需要个性设计。一般来说,初创公司的股权控制比例至少在70%以上,这样以后融资或者进行股权激励时比较从容,防止前期被大量的股权稀释,影响公司决策。随着公司业务模式的成熟,逐步引进外部投资者,会导致股权进一步稀释,此时,股权比例在51%比较合适,这样既防止了一言堂,又能对公司进行相对控制。未来公司IPO成功后,建议股权比例保持在34%以上,对重大事项具有否决权的控制,并可以控制董事会,重大决策就相对容易和高效,防止对一家公司丧失控制权。

5、对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加区分

很多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对外部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加区分,导致在融资过程中出现方向性的错误,出现估值过高或过低、股权比例释放太多、股东权利过多等问题。事实上,公司的融资对象可以区分为纯粹资金型、资源型、业务合作型和内部股权激励型。不同的融资对象,利益诉求也不不同,因此应当采用不同的融资策略。一般来说,纯粹提供资金型的投资者大部分都是财务投资者、估值较高且对股东权利要求不多;提供资源型主要关注业务是否能够切实符合自己的利益,对股权比例和权利要求不高,但估值需要降低;而业务合作型可能根据合作的性质和合作的深度不同,对股权比例、估值和股东权利等都有不同的要求,视情况而定。内部股权激励型的,主要是追求与公司的长期成长,因此,一般要求估值非常低,并要求一定的股东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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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轻易给出一票否决权

创业公司在初始融资时,往往很多机构投资者都会要求对创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而且在协议中规定的很详细。这种一票否决权,对创业公司来说无疑是带了紧箍咒。站在投资者角度,创业公司往往刚开始开展业务,业务不成熟,内部管理也不规范,一些经营决策也比较随意,创业者的控制关系也比较集中,一旦放任创业团队决策,可能会对机构投资者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要求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往往是绝大部分投资者的选择。

作为创业团队,在和投资者谈判和讨论协议时,重点是要讨论哪些事项属于一票否决权的范围,这里面是有很大的谈判空间的。建议在涉及投资者切身利益,比如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终止和变更主营业务、非业务性关联交易等事项,可以和投资者讨论一票否决权,而在一般的经营决策、高管任命等方面,谨慎给予一票否决权,否则很容易导致经营冲突。此外,在授予投资者一票否决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自我救济,即,在一些被并购等重大事项被投资者一票否决的情形下,可以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一定的价格溢价回购投资者的股份,这样不至于因为一票否决权导致公司重大事项的停摆导致各方均输的局面。

总之,公司创业前期需要集中和快速决策,引进外部投资者轻易给予一票否决权很容易导致决策链条拉长,增加内耗和沟通的成本,因此,要谨慎给予投资者的一票否决权。

7、轻易承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式的对赌

所谓对赌即企业在融资的时候,创始股东跟投资者签协议,创始股东会跟投资者约定,投资者按照某个价格投到公司、占一定的股权比例,如果公司未来某一年的业绩或者某一年的产品销售量、或出货量、或用户数量,完成一定的指标,投资人转让股权于创始股东。相应的,如果没有达标,创始股东就会给投资人无偿转让股权以补偿05.jpg

对赌的条款实践当中一旦触发,创始股东往往会需要转让数额不小的股份给投资人,他在公司的股份的数量就极大的减少。创业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都会遇到投资者要求业绩对赌的问题,尤其是国内的投资者特别喜欢要求创业者签订对赌协议。但这种现象其实很不正常。对于创业起来来说,大部分刚刚形成商业模式,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本身规定一定的业务发展指标就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一旦外部经济环境或者内部团队有重大变化,这样的对赌很容易导致创业团队控制权丧失,专业投资机构即使拿到控股权也会对经营无能为力。其次,对赌本身容易导致创业者急功近利,为了实现短期的对赌经营目标,忽略长期的技术提升等短期业绩体现不出来的基础积累,对企业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甚至很多投资机构要求大股东承诺对赌,并对回购股份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公司业绩不达预期或者上市无限推迟,大股东个人很可能负债累累,身败名裂。

因此,建议初创企业在前几轮融资时尽量避免签署对赌协议,除非经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此外, 企业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比如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此外,可以考虑降低估值、引入产业方、降低融资金额要求、拉长上市期限、业绩目标调低等方式,避免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8、频繁采用股权代持等方式融资

因为各种原因,很多投资者在投资时不能直接进行显名投资,而选择通过股权代持、委托投票权等协议方式。首先,要提醒的,这种投资方式需要慎重。从司法实践中看,股权代持主要涉及四类争议:一是如何认定股权代持;二是实际出资人如何显名为股东;三是名义代持人擅自处理股权的相关权利;四是股权代持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相对专业的法律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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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在融资过程中尽量避免代持股权的情形,一旦因为各种需要不可避免,应当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代持人和实际持有人法律关系处理;外部法律关系处理,包括股东署名问题、股东投资权益问题、对外股权处置问题;解除代持协议问题,包括解除的程序、投资款的返还等等。

9、融资过程中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对此,一经查实,虚假出资人不仅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即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出资人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也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

针对上述两种违法出资的形式,公司法的解释详细规定了各种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套路,一般查实,轻则违约责任,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兹事体大,不可掉以轻心。尤其那些专门为股东出资提供过桥资金的机构,谨慎操作。

10、轻易信任所谓的“高大上”投资者

一般来说,VC/PE等风投机构要投资创业公司之前,都对拟投资的创业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作为创业者理应配合,让风投机构详细了解这个行业、企业的优势和创业团队的优势。但中国目前很多风投机构缺乏自有资金,锁定标的后再去市场上找钱或者资金的来源都是通过p2p等渠道募集来的,很多投资机构的所谓“高大上”都是刻意包装出来的。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别忘记了对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别被所谓的“高大上”投资者蒙蔽了双眼。

站在企业角度,除了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还要了解这家投资机构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成功案例,这十分有利于后续的融资对接。毕竟最终确定投资机构成为股东后,双方要一起走很多年,合适的投资机构对企业来说,不仅仅是资金需求得到满足,还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和其他创业者或者投资机构的核心管理层一起沟通,在其他方面的帮助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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