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真功夫:我不疑惑,我从头到尾用的就是李小龙

2019-12-27 14: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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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索赔经济损失2.1亿元。网友惊了:一直以为是形象代言。图片来源:真功夫网站。

本文共3325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文 | 李振武,转自“星娱乐法 ”

据媒体报道, 李小龙女儿 李香凝向餐饮品牌“真功夫”索赔2.1亿元。真功夫餐饮使用酷似李小龙的形象图标长达15年,被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至上海二中院,索赔2.1亿。

信息显示,李小龙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小龙女儿(Shannon Lee,中文名:李香凝),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一、真功夫:我从头到尾用的就是李小龙

而其实,在这之前,涉及到真功夫这个李小龙标志的案件早已经终审判决过,而真功夫在这个案件中也是一口一个李小龙,从而达到告别人侵权的目的。

案子要从这个标志的诞生开始。

早在2004年3月1日,上海茂茂公司接受东莞双种子公司委托,设计完成了“真功夫”品牌的形象设计,为该项设计的作者。也就是现在争议中的这个李小龙的品牌形象。该项设计于2004年5月31日申请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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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

根据该登记证书附录备案信息,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内容为由李小龙功夫造型图案及“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组合组成的造型图案。李小龙功夫造型为李小龙双臂拉开、高抬,面部侧目凝视的人像图案,图案右部及右下部分为“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组合。

也就是说,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早已经列明李小龙的名字。

二、我能用李小龙,但你不能用

这个时候,有一本图书,名字叫做《真功夫你不要学》,该书图书封面由李小龙功夫照与其他文字组成,封内第72页右下部为李小龙功夫照人像及真功夫等文字组合组成。封面背景图(右下部分)人像造型显示,李小龙双臂高抬,面部侧视,摆出一幅进攻架势,其封面人物造型方面,设计者采用文字堆码形成的线条、图案组成人物造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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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华娱律师公众号。

真功夫看到这个图书就不爽了,于是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的上述图案将作者和出版社告了。

这个案子与我们传统的著作权抄袭案件没啥两样,无非就是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不过一二审在实质性相似的观点上并不一致,一审认为相似,二审认为不相似,最终这个案件真功夫败诉 。但这个结果跟本案无关。

在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这个问题中,这份判决有意义的地方是在,在这份判决书中,作为真功夫的设计者多处提到了李小龙的字眼,比如如下这些:

双种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由“李小龙”人物造型与“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等文字组合形成,其中“李小龙”人物造型位于左侧,“真功夫”文字背景为黑色,文字为白色,位于整图右侧,“蒸的营养专家”文字均匀间隔分布于上述人物形象及“真功夫”文字的下部。

也就是说,无论从著作权登记证书,还是上述案件主张的证据材料来说,真功夫是确切知道自己使用的是李小龙的形象的。

然而,案件到此是否就真的这么简单了呢?

答案显然不是。

这个案件中至少涉及到如下知识点:一是肖像权是否包括形象,卡通人物形象是否侵犯肖像权,二是商标权侵犯在先权利的冲突解决。

三、肖像权是否包括人物形象

主流理论认为,包括目前的司法实践,均认为肖像局限于五官,且必须通过五官能够联想到人物,是肖像的应有之义。

但也有例外,比如孙悟空的形象。

在一起六小龄童状告游戏厂商用孙悟空形象设计人物的纠纷案件中,二审法官对肖像权的适度扩大解释做了论述:

纵观二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涉及侵犯肖像权的纠纷多是与人的自然相貌紧密相关,即例如自然人的照片被擅自使用等情形,虽偶有以漫画的方式侵犯肖像权纠纷,但是无论哪种情形,由于涉及的侵权行为往往能够直接反映出人的自然相貌特征。所以,肖像与自然人的相貌特征之间的可识别性成为无可争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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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为网络游戏《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右图为演员六小龄童的孙悟空扮相。图片来源:腾讯新闻。

久而久之,由于实务中涉及的侵犯肖像权的纠纷多是直接反映自然人的体貌特征,在适用法律时,肖像权中所蕴含的可识别性也被逐渐淡化了

但是,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而当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出个人的体貌特征,公众通过该形象直接能够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该形象所体现的尊严以及价值,就是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

六小龄童所饰演的"孙悟空"形象,虽然是基于古典文学作品所创作,并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但是该形象与章金莱个人的五官特征、轮廓、面部表情密不可分。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一看到"孙悟空",就能认出其饰演者章金莱,并且答案是唯一的。

所以,当某一角色形象与自然人之间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时,对该形象的保护应该属于肖像权保护的射程

同时,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是防止对人格权实施商品化侵权的前提。将与肖像有密切联系的形象解释为涵盖在肖像权之中,避免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可以克服不断发生变化的实践与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之间的割裂。

另外,面临以商品化的方式侵害人格标识的纠纷日益增多之现状,在比较法中,对具有标识性的人格利益可以采公开权、形象权之内容予以保护。这种对具有人格标识性的形象予以保护的世界发展趋势,说明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形象具有可保护利益已成为共识。所以,对肖像权的解释,恰恰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积极面对现实并顺应时代的发展。

那我们回到真功夫使用的李小龙卡通形象而言,按照上述理论,毋庸置疑,这个形象可以让人联想到唯一的人就是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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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回应李小龙女2亿索赔。截图来源:真功夫微博。

因此,恐怕在肖像权侵权的案由来看,也是存在胜诉可能性的。

四、商标权侵犯在先权利的冲突解决

很显然,真功夫的声明抗辩另辟蹊径,集中在我们已经申请了商标了,并且用了15年。也就是用商标权对抗人物肖像权。

其实,这就涉及到商标权侵犯在先权利的冲突解决机制了。在目前这个案件中,如果真功夫提出这类抗辩,很可能导致本案中止审理,双方可能还会面临商标纠纷。

不过,根据《商标法》第45条,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无效,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提出。据真功夫的声明所述,这些商标已经使用超过15年,以此推算,应该已经过了申请商标无效的期限。

但即使没有超过期限,是否就意味着使用人物卡通类形象,会构成商标无效的前提呢?大家还记得人形乔丹案件吗?

终审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自己的运动形象照片拥有肖像权,其主张的肖像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但乔丹公司的人形商标logo并未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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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腾讯网。

首先,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是对自然人体貌特征的视觉反映,社会公众通过肖像识别、指代其所对应的自然人并能够据此将该自然人与他人相区分。“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而涉案标识并未达到此程度

其次,面部特征是自然人肖像中最为主要的特征,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肖像权保护的标识并不具有足以识别的面部特征,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标识包含了其他足以反映其所对应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自然人的个人特征。

再者,关于涉案商标标识“人形logo”,虽然该标识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运动形象照片中的身体轮廓的镜像基本一致,但该标识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有关的个人特征

并且,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并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能就乔丹公司的商标logo享有肖像权,其有关涉案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在乔丹案件中,主要因为涉案形象的使用未能让人产生一一对应的联想,因为虽然人物形象照片享有肖像权,但因为卡通形象的使用并未那么明显,所以不构成构成涉案商标无效的理由。

我们回到真功夫案件中来,让我们近距离再来看看真功夫使用的李小龙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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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公司代理律师整理的2004年-2016年,真功夫所用商标与李小龙形象对比。图片来源:公众号“娱理”。

发现了吗?无需多说,这种使用甚至细致到五官,让普通人完全可以联想到李小龙。

因此,无论从著作权登记证书明显表明李小龙名字,到人物形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做肖像扩大解释的环境下,以及商标侵犯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无效理由的前置程序下,本案的结果都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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