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2020-02-25 11:33:54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及早进行合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面临履约障碍或风险的合同,及时收集证据,提前处理,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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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晓律师,转自“悦人法享”公众号
2020年1月起,武汉等地区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随后蔓延至全国。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全国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各地的企业亦积极履行社会职责,配合政府统一推迟复工,如上海地区规定本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前复工。目前防控疫情无疑是首要任务,但企业停产停业必然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尤其关于企业已签订的合同如何履行等问题,将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困扰各行各业。本文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上述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以期能给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一、关于此次“疫情”的法律定性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由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理论上归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目前通说观点如下:
1.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在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 湖北省高院民二庭于2020年2月12日关于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3.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于2020年2月16日在上海市政府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4. 参考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将“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依照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处理。
因此,原则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许多企业也都希望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制度来减轻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但笔者认为是否所有的合同是否均可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不可一概而论,仍需“具体情况(案件)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亦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存在适用的可能,应当结合具体案例,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类型、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如果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合同仍应按约定履行,不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才能根据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但合同义务仍然存在,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后,才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履行
因疫情影响或政府防控行为导致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以主张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就个案而言,需要要先判断该合同因疫情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的类型属于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基于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 继续履行
从维护交易稳定和诚实信用角度考虑,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按约履行,如果一方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如果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中止
若是因为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导致合同目前暂时无法履行,但不影响最终履行合同目的,如因疫情影响(采取封城措施)导致物流受阻货物的迟延交付等,那么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待中止事项结束后,再继续恢复履行即可。
3. 主张解除
若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当双方可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合同法》第94条和第117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同时,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要求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 协商变更合同
按照原约定无法完全履行或完全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重新具备履行条件,如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数量和价款,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协商变更合同对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损失最小的方法。
5.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系发生在此次疫情之前或是此次疫情不会造成合同主要义务履行不能的,那么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则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仍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6. 合同义务免除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对于享有合同权利的一方,有权免除或部分免除另一方的合同义务,如万达集团于2020年1月28日宣布,万达商管对全国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自1月24日至2月25日期间内的租金计物业费实行全免政策。
三、疫情期间合同履行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应对预案
1. 能否以此次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作为免责事由
如上所述,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各地疫情程度不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亦有所不同,需要结合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具体分析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原则上只有当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义务完全不能履行(且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当事人才可据此主张拒绝履行合同或主张免责。
2. 主张不可抗力的程序性要求
(1)及时通知义务
不可抗力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免责的前提是已履行了积极的通知义务。建议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即时通讯方式通知并注意保留好相关记录,条件允许的可以同时以书面函件形式(EMS邮寄)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
(2)合理期限内容提供证明
提供不可抗力等相关证明材料,主要系官方文件或其他权威性及证明力高的材料,并向对方说明、证明履行不能及该等不可抗力事件与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通知,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3. 注意金钱给付债务,原则上不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所谓金钱给付之债,是指一方给另一方享有金钱给付的债权,如厂房租金、货款等。金钱给付之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主张延迟履约抗辩,一般很难主张给付责任免除。
4. 合同相对方未采取通知及减损措施的法律后果
合同一方未积极履行或迟延履行通知义务的,则不产生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合同相对方应当在获悉不可抗力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 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
合同当事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固定和收集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发生诉讼纠纷因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因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等;
(2)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履行通知义务时双方往来的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3)如涉及协商合同内容变更等证据,如补充协议、确认函等。
四、结语
在举国上下共同抗击新冠疫情之际,希望大家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解决矛盾、纠纷,稳定经济交易和维护买卖双方长久的合作关系。我们坚信,社会各界携手并肩,一定可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