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45个重要问题的解答(下)

2019-11-29 16: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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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一共45条,不只是针对北京辖区,其他地区也可以从中获得法条理解和适用参考。图片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转自“烟语法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诉讼费相关问题

24.行政协议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关于行政协议的案件受理费,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缴纳标准。

25.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如何计收诉讼费?

如当事人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通常该解除诉求仅具有向后效力,应按照租赁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计算并收取诉讼费

对于其他合同的解除纠纷,根据主张的合同解除是否具有向前效力,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26.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时,如何收取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并以原告主张的价值作为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27.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腾退房屋,还复完整的所有权权能,该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属于财产案件范畴,应根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要求腾退房屋的,按返还原物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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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若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既要求停止执行,又要求判决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财产案件,应按照诉讼请求金额计算诉讼费。如果当事人仅要求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不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非财产案件,可按件收取诉讼费。

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

29.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关于此类案件归属何种案由问题,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明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具体案由;二是直接定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经研究,高院立案庭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债务人提起该类诉讼的目的是为阻却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由宜确定为执行异议之诉。从时间节点上,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提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债务人是否提起执行异议并非该类诉讼的前提条件。

关于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问题,为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提升审判工作效率,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区分民事和商事案件,进而交由相应的民事或商事审判庭审理。

关于诉讼费问题,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确定。如当事人仅要求停止执行,则可按件收取诉讼费;如当事人在请求停止执行的同时,还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请求的,应作为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

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虽然可能出现非金融机构主张金融借款合同债权,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变原合同性质,故仍应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为宜。

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

涉及房屋等房地产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其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商事审判庭审理。

五、立案审查相关问题

(一)民事诉讼类

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提出或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提出。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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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类

33.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是否受理以及是否作出答复均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

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市高院下发的《关于行政协议范畴及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应采取何种救济途径的通知》,关于行政协议的范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外,实践中常见的其他行政协议有:公共住房租赁协议、息诉罢访协议、行政机关为拆除违法建设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领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应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此类合同暂不纳入行政协议范畴,因此此类合同引发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争议,基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考量,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后,按照市高院行政庭2015年10月21日下发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行政机关可以选择非诉执行方式作为救济途径。例如,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因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向当事人释明,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由负责房屋征收的有权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待补偿决定生效后按照非诉执行途径操作。

(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

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前保全应立“财保”案号,由立案庭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作出裁定后,立“执保”号移交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审查标准可以参照诉中保全审查标准。

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存在两点区别:一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证明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无需证明紧急情况;二是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明确财产信息,而诉中财产保全仅需提供财产线索。

在把握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时,可以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是否严重恶化,商业信誉降低或丧失等方面综合考虑。如:信用评级降低;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仍对外提供担保或仍向股东分红;低价处置公司资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一房多卖情形等。

(四)其他程序类

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

此处的“住所”应当理解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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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当事人本人提交起诉材料应携带身份证原件;诉讼代理人提交诉讼材料时,携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或执业证件、委托手续原件并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对于因当事人年龄、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因素,法官认为有必要对起诉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诉讼代理人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实,审查过程应记入笔录附卷,并将相应法律风险告知诉讼代理人。但委托代理手续系经公证证明的除外。

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201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0年)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2016年)的规定,实习律师系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

(1)如果实习律师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在得到当事人合法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起诉立案。

(2)若实习律师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代理人,可以受当事人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包括补充提交证据材料),但法院进行的询问以及填写地址确认书、签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不予受理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实施。

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并结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决策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营业执照、税控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够明确判断该管辖连接点不成立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无法明确判断时,立案庭可先行立案。对管辖仍存在争议的,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或依职权审查处理。

六、多元调解与速裁相关问题

(一)民事案件审理类

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的案件中,应由原告承担其与被告之间具有物业服务合同或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供暖温度不达标并完成初步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由原告承担物业服务符合标准或供暖温度达标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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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雇员”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雇主但身份信息不够明确,法院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就立法本意而言,确定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之目的在于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并能确认其唯一性,避免被告不存在或不能被识别确定。故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雇员”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雇主存在雇佣关系,并能够提供雇主姓名、性别、住所等足以识别雇主真实存在且指向唯一的信息,就应当认定雇主为“明确的被告”。

43.误工费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但仍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侵权人,因其已享有国家的退休待遇,原则上不应支持误工费。但若其退休后仍从事劳务活动并获取报酬,其有权就因伤减少的收入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应认定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方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的配偶并非共同侵权人,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司法确认相关问题

45.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级法院能否进行司法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在法律尚未作出新的规定前,中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协议的,中级法院只能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而不得对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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