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特许经营:商业来往中常被忽视的 “信息披露”

2019-12-14 1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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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中的一项关键制度,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文共2696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文 | 星瀚RICC,转自“星瀚微法苑”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到底有多重要?

举个例子,很多特许人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情况下就着急想开展特许经营,本着“如果被特许人不追问资质情况,我就不主动透露,走一步看一步”的心态匆忙进场。但随着被特许人法律意识增强,该条件的缺失很容易成为后续的纠纷点。尽管“两店一年”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具备该条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无效。但特许人们应注意,在此过程中,你们还违反了一项重要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而这恰恰可能成为被特许人主张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核心策略。

只能说,特许人一时半会能够“躲过”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后果,但终究没办法“躲过”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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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义务设定的意义

从立法目的来看,因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对于特许双方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经营资源权属情况、投资收益率等信息,特许人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现实案例也是特许人“坑”被特许人的居多。

因此,一是为确保被特许人在投资时的知情权,加强对被特许人的保护;二是为了缓解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成为必然的制度选择。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需向被特许人披露的内容达12条,同时,“办法”对于特许人需披露的内容做了更详尽的规定。因此,为方便特许人理解,结合“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可将特许人需披露的内容整理如下:

1、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如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等。此时,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直营店、加盟店等分布情况、备案情况等等;

2、特许人经营资源相关信息。如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如特许人并非经营资源的所有权人,需一并将所有权信息、授权使用范围、期限等内容一并披露;

3、特许经营合同相关内容。如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等;

4、关于特许人特许经营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要求

1、披露的时间

(1)合同签订前

根据“条例”21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实务中,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从招商到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期间,一般会与具有加盟意向的被特许人签订《加盟意向书》并让被特许人交纳部分定金。因此,我们建议特许人至少在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签订此《加盟意向书》,同时,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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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

根据“条例”23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因此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特许经营相关涉诉、行政处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也需要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实务中,因法律仅规定披露时间为“及时”,未就“及时”的起算点及时间周期进行明确,发生纠纷时,对于“及时”的认定各执一词,故我们建议,特许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而披露的时间节点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2、披露的形式

“条例”规定,要求特许人以书面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的,比较常见的披露形式为:

(1)向被特许人提供书面材料,如《xx品牌加盟店指南》、《招商加盟手册》等等。一般情况下,特许人提供相关操作手册的,应一并制作材料接收清单,要求被特许人签字确认书面文件的接收情况。另,因需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多为对特许人来说较为“敏感”的信息,因此,提供相关手册时,可同时与被特许人签订保密协议。

2)在特许人企业网站或完成企业认证的第三方网站(微信、微博等)上进行公示。目前,因很多特许人为进行企业宣传自建网站或开设企业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或微博账号,方便合作方或消费者了解企业相关信息,因此,特许人也可通过在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披露。

四、其他与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相关的问题

1、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1)行政责任。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民事责任。如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撤销的,特许人可能需要返还加盟费以及赔偿被特许人的损失。

2、合同签订前未提前30日公开,就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条例”规定来看,要求特许人提前30日披露的条文内容,虽然使用的是“应当”,但,该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该规定,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需同时判断,未提前30日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情况下,要证明仅仅因为未提前30日进行披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举证难度较大,因此,被特许人据此要解除合同的情形也相对较小。

3.jpg3、“条例”及“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很多,那么是否未充分披露其中一项就会导致合同解除?

未充分披露和未进行披露,显然不是一回事。根据“办法”第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如特许人未披露的仅是与特许经营活动无关的涉诉情况或未披露公共渠道轻易即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参考(2017)京0101民初12865号案例】等,因该等信息不足以影响特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故不会导致合同解除。

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注意的问题整理如上,以便特许人参考。除此之外,我们也会收到很多来自被特许人的咨询,其中,占据最多的咨询内容为怎样去判断加盟项目靠不靠谱,对此我们认为,从特许人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恰巧可以判断特许经营项目,被特许人可在评估特许经营项目时,根据上述第二条内容,逐步核实特许人是否具备相关内容,如不具备其中一点,被特许人需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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