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当当李国庆如何抢印章、夺资料才不会被公安抓?
2020-07-14 22:58:22
根据当当网公布的视频,7月8日的行动中,李国庆亲自上手,在财务室翻箱倒柜。
文 | 唐青林李舒张德荣
转自“公司法权威解读”微信公众号
7月8日,一则李国庆带人到当当公司,用电钻打开保险柜,抢夺公司资料的短时视频刷爆了朋友圈。在这则视频中,李国庆可谓精心准备,手脚麻利,带去的弟兄给轻而易举的把保安制服了,强悍的电钻也很快把保险柜撬开,紧接着用大行李箱把里面的资料都装走了。而且李国庆选择的时间点也是恰到好处,早上7点左右,估计这个时候俞渝和当当的员工还在早点铺吃包子。
7号上午,当当就在网上公开宣称李国庆又来捣乱了,带着20多个大汉,用电钻撬了门和保险柜,还打了保安,并称已经报警。
随后,李国庆就发微博称,他已经接管了当当,并宣布换了副总、行政、法务、财务等高管,同时声称他现在是董事长、总经理,手里拿着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但是,8号晚上,朝阳公安就发布公告,说李国庆在公司办公场所,采取强制开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公司了正常工作秩序,处以行政拘留的处分。
这时问题来了:
之前网上有一则李国庆刚开完庭接受他人采访的视频,其间他声情并茂的说,当当本来就是一个夫妻店,他和俞渝共同占接近92%的股权,其他占股8%的小股东支持他,所以他有50%以上的表决权,并且已经开了股东会,选举他自己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他有权拿公章。如果这都属实的话,他连公章都有权力拿,为啥就没权利拿公司资料呢,如果他有权利拿公司资料,不管其是用电钻还是用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资料都没有问题啊,公安为啥要拘留他呢?
这实际上是公司法上一个常见的问题,即公司的印章证照资料到底应该由谁来保管?
实际上,这是公司法上的一个留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印章、证照、资质、资料等由谁来保管。当发生抢公章的事件时,法官一般会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如果有规定则按章程处理;如果没有规定,则判决由法定代表人保管,理由是公司的印章证照资料等均属于公司财产,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当然有权持有并保管印章证照资料。为了验证李国庆说的对不对,我在在启信宝搜了当当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原来当当的股权结构是这样的:

由此可推测,李国庆所说其在实质上控制了50%以上的股权可能是真的,按照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通常套路,其也应当是已经通过公证或某些留痕的方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召集、通知召开了股东会,且这场股东会俞渝应该是没有参加的,李国庆和其他支持他的股东利用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了免去俞渝董事职务,选举新董事的股东会决议;同时新的董事会也作出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其拿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顶着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去夺公章、抢资料了。看起来,一切顺理成章,天衣无缝。实际上,他应该更有耐心一点,或做的更完美一点。比如:
一
李国庆应当组织新的董事会,制定新的公司印章证照资料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中明确印章证照制度的保管人、保管地点和保管方式,使用方式、使用流程等内容。因为,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拥有制定公司基本规章的职权。现在的司法实践,法官判案也首先考虑印章资料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在当当公司印章证照资料等没有规定或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新董事会制定的新规章,可能会使他抢公章、夺资料时更硬气一些,给公安也有更多的说辞。
二
李国庆或许可以等把离婚官司打完,再抢公章,夺资料,四年都忍了,还怕再多忍几个月吗?只要他没有与他人同居、家暴等严重的过错行为,他和俞渝的股权大概率是会被平分的,离婚判决一到手,加上小股东的支持,他就可以更加名正言顺的撤掉俞渝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了。而现在俞渝还在名义上持有64%多的股权,还是当当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她当然现在可以代表公司,公司资料被抢,保安被打,公安当然可以名正言顺的拘他了。我们参与的案件中,都是在确保决议合法有效后,带正规的保安队伍,或在月冷风高时,或在周末度假时,兵不血刃,光明正大的抢班夺权的。
当然李俞大战,应不会就此罢休的,可以预见,如果双方不能坐下来谈妥,随后公司法25个案由或许他们会统统用一遍的,什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公章证照返还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等等;到最后,先搂不住火的一方,就会用什么虚开增值税发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行贿等刑事举报的手段搞对方,直到把一方送进监狱。希望真功夫的故事不要再重演。现在李国庆到警局待几天,或许正是他计谋下一步反击措施的好时机,也或许他正考虑“一日夫妻百日恩”“争到最后都是儿子的”,偃旗息鼓,算了吧。
延伸阅读:
夺取公章证照的八条裁判规则
1
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认为: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对其印章、证照拥有所有权并可行使对其印章、证照的返还请求权,而本案申请人系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个人返还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证照,故申请人张力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
公章证照属于公司财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兴园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唐立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974号]认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公司的相关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其他人占有或控制公司的公章、证照应当有公司的授权。
本案中,唐立华主张其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依据为其是公司股东,办公室主任,但唐立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公章、证照的管理和控制有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决议等有效授权,且唐立华已于2014年10月25日离开兴园顺达公司,故唐立华无权继续持有相关公章和证照。
兴园顺达公司作为上述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主张唐立华予以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3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印章证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吕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025号]认为:
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为公司经营所必须,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法人,尽管拥有证照及财务资料的所有权,但这些物品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在本案中,贝瑞德公司的章程并未规定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应由谁进行保管或控制。在王士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后,贝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士博,而吕伸在贝瑞德公司的职务被解除。此时,王士博作为贝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其有权决定贝瑞德公司的证照和财务资料应由谁保管。贝瑞德公司有权要求吕伸返还公司证照和财务资料,吕伸也无权再占有贝瑞德公司的证照和财务资料。
4
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代表公司意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美新与北京有朋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8037号]认为:
有朋公司作为独立民事权利主体,对公司的公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保登记证副本、财务账簿及财务原始凭证依法享有保管、使用的权利,并且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返还相关证照。
本案中,有朋公司登记在案的法定代表人为冯鹏,故冯鹏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在公司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于美新认可其作为有朋公司股东及监事,自2015年7月开始实际控制和使用有朋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保登记证副本、2010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财务账簿及财务凭证,现有朋公司起诉要求于美新返还相关印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财务凭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5
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盛明与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8670号]认为:
1. 关于公司意志代表权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控制人并非同一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麿秀晴作为日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麿秀晴作为日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日邦公司诉请公司证照返还。公司的相关证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其他人占有或控制公司的证照应当有公司的授权。
…盛明主张其系依据职权具有日邦公司证照的管理和控制权,但盛明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证照的管理和控制有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等公司的有效授权。盛明虽主张其作为日邦公司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且依据公司文件有权对证照进行控制或管理,但是日邦公司现并不认可盛明所提交的相关内部文件的真实性,且该文件并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现日邦公司与盛明就证照返还问题产生纠纷且公司已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盛明在没有明确章程或有效公司内部决议授权的情况下,无权继续控制或管理相关证照。公司作为相关证照的所有权人主张返还,盛明作为相关证照的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关证照的返还义务。

6
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龙(沭阳)畜牧苗猪市场有限公司与郑彩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185号]认为:
苏龙苗猪公司监事顾星根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以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多数表决通过本案股东会决议,并将股东会决议内容书面通知了全体股东,无论是程序还是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专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本案中,苏龙苗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彩华被罢免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无权占有公司公章,拒不配合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顾星根作为股东会决议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方是代表公司真实且最高意思表示的实质的法定代表人,其当然有权签字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即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据此,本案中,郑彩华在苏龙苗猪公司2014年10月8日股东会决议并通知其后,其已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也不再有权持有公司的证照,其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属于无权占有,公司作为证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返还。郑彩华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要求向公司移交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财务资料等公司证照。
7
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制定印章证照的管理制度,其对公司、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郭春晓与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6878号]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等物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的公章、证照为他人无权占有和控制时,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返还。…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构成和管理职责,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兴旺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依法遵守。
…2015年7月22日,兴旺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郭春晓基于2012年5月29日的“股东协议”获得管理涉案的兴旺公司公章、证照,但是该约定的有限期限是公司成立早期,虽然对于早期双方存在争议,但是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兴旺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并成立了董事会依法行使管理公司之责,而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该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董事会均具有约束力,兴旺公司董事会随后审议并通过了《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因此,在《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和公司成立前的“股东协议”内容相冲突的情形下,公司章程和《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的效力明显优于“股东协议”的授权,故郭春晓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纳。

8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印章证照的掌管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付晓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05813号]认为:
赛尔无线公司在本案中提起证照返还的诉请,此种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在于在公司内部组织框架下,证照持有人是否享有相应的授权。判断证照持有人是否有权持有证照,主要依据为公司章程及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根据赛尔无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系公司权力机构,除重大事项需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余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案中,一方面,赛尔无线公司已经召开了股东会,并就“同意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进行了表决,持有75%股权的天一公司通过了上述提案,已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标准,此提案在公司层面已发生效力。另一方面,付晓东作为公司总经理,具有掌握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的前提,在本案证据中亦能证明其实际持有上述公司物品。结合上述两方面,本院认为,赛尔无线公司就付晓东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的诉请,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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