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理解与认定
2019-12-09 13:48:47
近日,华为前员工曾梦透露:不止李洪元,我也曾因离职赔偿被羁押90天。被羁押前,其因“劳动合同纠纷”与华为对簿公堂,但法院未支持补偿曾梦年休假工资,源于曾梦和华为签署了一份“奋斗者协议”。图片来源:多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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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鹤然律师,转自“赢在二审”
一
● 裁判要旨
带薪年休假属于福利待遇,依法应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没有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主张权利,且没有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的,应认定已超过仲裁时效。
● 法院认为
带薪年休假属于福利待遇,依法应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李新没有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主张权利,且没有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二判决未支持李新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索引:李新与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332号
二
● 裁判观点
带薪年休假是企业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以工资为基础进行折算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相应补偿,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
● 法院认为
带薪年休假是企业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以工资为基础进行折算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相应补偿,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殷维新主张2014年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殷维新与石河子开发区汇能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石河子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兵08民终491号
三
● 裁判观点
单位安排的度假不能抵消劳动者的年休假。
● 法院认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国家不仅赋予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利,而且保障其依自由意愿进行休假的选择权。即劳动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应当拥有依其自由意愿,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者对此同意,否则,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的旅游度假应属于用人单位的奖励或福利,不能抵消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未能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应证据,故其以律师事务所自行安排的度假要求抵消劳动者年休假的意见不能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支付班某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索引:班蕊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43号
四
● 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具体时间,同时规定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未休假视为自动放弃,该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 法院认为
原告抗辩其于2014年4月24日发出《关于2014年终端员工年休假安排通知》,通知注明2014年年休假统筹安排在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8月31日,由员工自行决定在此期间的具体休假时间,同时注明“超过规定时间未休,视同自动放弃”,而被告没有申请在此期间休假,故原告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上述通知限制、剥夺了劳动者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明确表示放弃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张绍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西民二初字第594号
五
● 裁判观点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 法院认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向以庆与新华物业达州分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故向以庆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向以庆、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川17民终1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