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试用期到底多长才合法?

2019-01-25 09: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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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双向考察的过程,劳动者被打分的同时,也在对用人单位用脚投票。

请注意,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3月份,小王入职一家公司,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并在三个月的试用期过后成功转正。同年9月,小王接到公司经理的通知,他被无理由辞退了。

愤愤不平的小王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赔偿,并对公司一年劳动合同三个月的试用期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那么问题来了:试用期到底是什么,多长才合适?小王的质疑又有没有道理?

■ 试用期是双向的“考试”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考量的期限,即法律赋予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期间。

很多人感觉,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属于风雨飘摇的弱势群体,处处受到用人单位的考察和试探。不过,求职就业就像谈恋爱,虽然往往看上去有一方占据主动权,但终归是两厢情愿的选择。在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时候,劳动者也可以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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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同样在做出考察。

■ 试用期,一个单位只有一次的“初体验”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改变岗位、工种后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只能对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且不得延长或叠加。有些用人单位以“轮岗”为名,让劳动者在不同岗位上经历接力式的试用期,是违反劳动法的。

■ 试用期不是想要多长有多长

既然是“试用期”,就意味着这段期间只是个临时状态,不会非常长。

那么,试用期约定多久是合法的呢?

通常,试用期的长度与劳动合同的长度相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① 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 劳动合同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

③ 劳动合同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④ 劳动合同为3年以上固定期限(有确切的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和无固定期限(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3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不过,试用期并不是只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关,工作内容本身也是影响试用期的因素。比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具体的终止日期,以一定工作完成为终止)就不得约定试用期。

举例而言,如果某建筑公司与一位建筑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该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工作,劳动合同期间自工程立项之日起,到验收竣工之日止。那么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依法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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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玩把戏,工作机会就像一扇打开却没有出路的门。

■ 所以,小王的质疑有道理吗?

开头的案件中,公司与小王所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1年,试用期应该不超过2个月。小王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过长。此外,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就无正当理由开除小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小王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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