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住院患者感染新冠,医院是否担责?
2023-01-11 13:38:53
文 | 韩晓晨·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有很多医生和患者朋友们留言咨询一个问题:
现在很多医务人员都带阳上岗,医院也挤满了阳性患者,如果没阳的患者在医院沾上了新冠,是不是算院内感染?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看到这个问题,云律通律师们着实有一些吃惊:这种严重的医疗挤兑时期,能挤进医院挂到一张号、抢到一张床就很不容易了,有的医院妇科都塞进去几个男病人,居然还会有患者和家属纠结院内感染的问题吗?
但仔细想想也是能够理解。毕竟这个时候还往医院跑的,一般都是耽误不得的病,原来的病还没治好,又叠加上新冠,总是一件非常悲催和搓火的事情。
其实就这个问题本身而言,在法律的层面,如果患者确实是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在院内感染新冠,医院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这里的过错,是指医院没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比如医院把肺癌晚期住院的高龄病人和一个患了流感打喷嚏流鼻涕的患者安排在同一个病房,导致肺癌患者染上流感,或者外科医生在给患者换药时没有严格执行手部消毒规范,导致患者发生绿脓杆菌感染,这时候医院就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在新冠疫情期间,院内感染的认定应该非常严格和谨慎。为什么呢?
一方面,在证据层面,很难证明患者是在院内感染的新冠,因为新冠大爆发期间,患者在就医途中、与探视家人的接触中都有可能接触病毒并在入院后感染。
这不像有些长期住院的患者查出感染了绿脓杆菌或者多重耐药的鲍曼不动杆菌——这些细菌是典型的院内感染致病菌,除了医院别的地方很少见,所以比较容易判断是来自院内感染。
另一方面,医疗挤兑的现实和奥密克戎的高度传染性构成了公共卫生的紧急状态,此时,如果医院执行了防止院内感染的制度和措施,对医院的义务就不宜过于严苛。
在个体权益与群体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的天平总是倾向于更多数人的权益。
而且,患者仍前往医院就诊其实是一种风险自担的行为,也就是说,明知院内感染难以避免,但在疾病加重和感染新冠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医院对前去就诊的患者进行了充分的感染风险告知,通常就可以减轻医院对院感结果可能承担的责任。
所以,医院的朋友们注意了,一定要充分告知患者此时入院的感染风险,做好知情同意。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门急诊入口显著位置张贴海报提示
通过院内循环广播进行提示
通过公众号通知进行提示
通过本院挂号APP弹窗进行提示并备案(勾选“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此时就诊的感染风险”方能进入下一步)
通过住院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进行提示并备案
最后提醒各位患者朋友:新冠带来的公共卫生危机中,充满了矛盾、牺牲与妥协。而医护人员是这场战役中做出牺牲最大的群体。希望我们医患之间都多一些理解与宽容,少一些计较与指责。
让医者发出光,让患者看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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