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能作为劳动者受到保护吗?

2025-03-28 1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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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经济创造了众多网红大V的财富神话,但对于更多怀揣梦想的视频创作者,即使得以与MCN平台签约,基本的劳动权利仍难以得到保障。


作者. 谢印艳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形态,其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认定已成为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涉及公司是否需要给主播发工资、上社保等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关乎平台经济的规范发展。


在网络主播与MCN平台花样频出的互动形态下,法院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精选答问和指导性案例提供了重要指引。云律通将在本文中结合两则典型案例,提炼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与裁判规则。


一、两则典型案例透视MCN平台用工


1.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案例


王某系网络主播,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授权公司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相关经纪服务,收入按比例分成;王某需按公司安排完成工作,但无需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合同明确双方为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点:


从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北京某传媒公司未对网络主播王某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体现在:


在人格从属性上,王某虽需按公司安排工作,但不受公司劳动纪律约束,缺乏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管理;


在经济从属性上,王某收入取决于平台广告收益,且对收益分配有较强议价权,体现平等协商特点;


在组织从属性上,合同目的在于提升王某个人影响力和知名度,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关经纪事项、报酬及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要素内容。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239号(入库编号2024-18-2-490-001)


2.成立劳动关系的案例


网络主播侯某某与柒某分公司签订《独家艺人协议》,协议约定:侯某某需在指定地点完成直播任务,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提供生活补助,并按比例分配直播收益。


法院裁判要点:


从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柒某分公司对网络主播侯某某进行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体现在:


在人格从属性上,公司对侯某某的直播内容、时长、平台等进行全面管理,侯某某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在经济从属性上,侯某某收入由公司按比例分配,且公司提供保底生活补助,体现劳动报酬性质;


在组织从属性上,侯某某的直播活动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且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服务。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4)湘10民终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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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从属性”把握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只看合同形式,需透过合同形式,考察用工事实中的“三从属性”特征,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1.人格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体现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约束。具体包括:


1)劳动者是否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


2)用人单位是否通过算法、规则等手段对劳动过程进行控制;


3)劳动者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在主播用工场景中,若公司对主播的直播内容、时长、方式等进行严格管理,且主播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则倾向于认定存在人格从属性。


2.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依赖。具体包括:


1)劳动者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是否掌握生产资料(如账号、流量等)


3)劳动者是否需自行承担经营成本(如设备、流量费用等)


若主播收入由公司按比例分配,且公司提供保底收入,则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


3.组织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劳动者的工作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核心部分;


2)劳动者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服务;


3)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


若主播的直播活动属于公司主营业务,且以公司名义开展,则具备组织从属性。例如,将主播属于电商运营团队,直播间标注企业商标,产品销售链接直接跳转企业官方商城等,可以做为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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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播与平台用工纠纷注意事项


可以说,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始终伴随着平台对回避劳动关系、甩脱用人单位义务等法律负担的不断尝试,“轻装上阵”和“利益最大化”是MCN机构始终如一的追求。但是,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以"三从属性"为核心的认定框架,并通过"穿透式审查"原则有效规制了平台企业的规避行为。


当争议发生时,主播和MCN机构都可以关注如下要点,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1.个案分析。直播行业用工形态存在诸多创新和变形,劳动关系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查明用工事实中的管理行为与从属性特征。


2.合同性质。不能仅以合同名称(如“经纪合同”“艺人协议”“合作协议”)判断法律关系性质,而应考察实际履行情况。


3.规避行为识别。作为主播,需要警惕企业通过“个体工商户登记+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需依据实际用工事实判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4.充分收集证据。法院在定性主播与平台的用工关系时,将注重审查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真实用工关系。平台和主播均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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