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男童遭碾压身亡谁担责?很多人还是想简单了
2024-08-16 11:06:26
文 | 云律通法律AI
这两天让大家手机刷屏的消息之一就是河北一名11岁的男童随父亲骑行摔倒,遭汽车碾压事件。根据8月13日下午来自河北容城县卫健局的消息,被碾压的男童已被证实身亡。
而带领男童骑行的父亲和不慎碾压男童的司机被舆论推上了浪尖风口,相关的细节不再赘述,但痛心之余,也是时候厘清责任、汲取血的教训了。
很多网友声讨孩子的父亲,认为不顾此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的劝阻,坚持让年幼的孩子从事与年龄不符的风险性体育活动,是造成此次悲剧的罪魁祸首。
从情感的角度,我对这位父亲深表同情,但在法律的角度,他确实难辞其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也就是说,根据现在的法律,小学生是不能自己骑着车就上学去了,但是中学生可以。
这个立法背后的考量是,骑行是一项有明显风险的体育活动,不仅需要骑行者对自己的身体条件和自行车具备稳定的控制,还需要理解和熟悉交通规则,识别和规避交通风险。这里的交通风险,不只是来往车辆对于骑行者的风险,也有骑行者对行人、对机动车的风险。所以并不是小朋友自己说“我自甘风险”或者家长说“我愿意让我的孩子冒这个风险来磨练意志”就能上路的。本次出事的孩子年仅11周岁,还没有到达能够依法上路骑行的年龄,因此他的父母对此应该负有监护人责任。
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骑车不得“相互追逐”,但显然,孩子都跟大人喊“慢点”了,说明目前车队30公里/小时的速度已经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你说他算不算是“追逐”呢?在用力骑车追赶的时候,发力的稳定性会变差,这是不是更容易发生侧翻呢?
还有一点需要解释:有些网友说根据附近居民的反映,事发路段尚没有对外开放,因此还不属于法律上限制骑行年龄的“道路”。
我认为,如果确实如此,那么这一点其实是说明司机可能有过错,而不是说明家长可以无过错。
因为骑行并不是只在这段未开放道路上进行,孩子一定是行经城市道路骑到这个路段的。而正是因为父亲将其卷入这个超越他年龄和能力范畴的活动,才显著提高了他面对的风险,并最终在这个路段造成惨剧。
很多网友为孩子惋惜,说最应该追究的就是孩子爸爸的责任。我认同,并且我觉得很多朋友还是想局限了:这也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设想一下,如果是保姆带孩子参与这样有明显危险的活动,导致孩子被车碾压身亡,我们是不是更容易设想到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那么换成父母,为什么大家都不去往刑事责任的方向思考了?
有些朋友说:还是律师心比较狠,这个家庭已经遭受这么大的创伤了,你还琢磨着追究孩子爸爸的刑事责任,谁想要自己的孩子出事呢?
但是我们之所以自然而言会这样想,无非是因为大部分网友都是为人父母的年纪,更容易对悲伤的父母共情,站在家庭破碎的角度来体会这份悲伤,觉得丧失本身就是一种惩罚。而对于丧失生命的孩子来说,他不也是一个独立的生命吗?这个社会不应该在刑法之中,为他的死亡找到和追究每一个责任人吗?
悲痛和自责永远无法取代法律上的追责。
图片由DeLLE生成
而在另一方,碾压孩子的司机也可能存在过错。目前交警的定责尚未分晓,但如果事发路段确实是未开放路段,司机无视路障和提示驶入,则可能需要承担主要或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也有附近居民反映,事发路段并没有任何关于路段施工、封闭、暂停使用的提示,也没有设置路障,附近的居民和往来车辆都在正常使用该路段。在地图导航中,也显示这个路段能够正常通行。
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司机就很可能不会仅因为“在未开放路段驾驶”而承担责任,而是要结合现场情况认定司机事发时是否保持安全车距、有无超速行驶或违反其他交通规则。
但即使司机一方完全没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法律上常说的“公平责任”。
此外,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中纳入不满12周岁的儿童、进入未开放路段以及未及时制止骑行队伍占用机动车道,也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如果事发路段确实尚未开通,是谁让它大大方方迎接来往车辆和骑行队伍的呢?
如果事发路段在建设或施工后尚未通过验收,那么根据《道路安全法》,施工部门应该在路段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路障,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同时,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也应该对未开放路段加强管理。如果施工方和上述管理机关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封闭或警示,使事发路段长期存在人员和车辆通行,那么这三方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图片由DeLLE生成
任何悲剧的背后都是一连串敷衍与过失的叠加。这个案件几乎严丝合缝地印证了风险管理的“瑞士奶酪模型”:组织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与环境影响(狭窄的双向道路、未开通道路)、不安全的监督(孩子父亲、骑行组织者、道路主管部门、交警部门)、不安全行为的前兆(未满12岁儿童骑行上路)、不安全的操作行为(骑行中的追逐、发力不均等导致侧翻、机动车可能存在安全车距不足或避让不及)四个层面的因素有关。每个层面的风险就像一个不间断的光源在试图穿透瑞士奶酪的孔洞。当风险逐渐叠加、每个层面的孔洞恰好处于一条直线时,风险就将转变为现实的危机。
我国道路安全发展的历程中,从不缺少血的教训、破碎的家庭和牢狱之灾。而只有每一个层面的漏洞均被封堵,道路安全才能理想照进现实。
如果您还有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回到首页,点击底部功能栏“律师”,在线咨询云律通坐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