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读 | 遭遇恶意“抹黑”,企业如何维权?
2019-01-30 09:56:44
在众口铄金的时代,被誉为"第四权力"的媒体却屡屡被用来制造舆论危机和趁火打劫。
每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大媒体通常都会集中曝光一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这种曝光大大净化了商业环境,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3·15”这组数字成为了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但与此同时,有些媒体(和自媒体)也会出于各种目的,利用企业受关注度的提高,趁机对企业进行恶意“抹黑”。一些企业为避免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干扰,甚至愿意向这些媒体“花钱买太平”,因此也催生了爆料者的“灰色生意”。
媒体监督固然是市场中的一只天眼,但如果企业遭受的是媒体的恶意“抹黑”,那么除了忍气吞声地给钱消灾,又能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其中,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保有和维护根据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这里的“诋毁”是指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来毁人名誉,“诽谤”则是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来毁人名誉。
所以,媒体恶意“抹黑”企业,侵犯企业名誉权的行为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使用贬损性的言论损毁企业名誉,二是通过不实之辞损毁企业名誉。
举一个真实的案例:
高某通过“北三街八号”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发布经转载、改编后的文章,明确指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及其产品。文中或使用夸大不实的标题,或陈述捏造的虚假事实、或使用不当评论和贬损性语言,对泸州老窖公司进行恶意评论。泸州老窖公司认为高某侵害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行为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涉案文章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发布后,引来众多网友关注、评论,阅读点击量达15万余人次,严重损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客观上造成了泸州老窖公司及其产品和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导致该公司产品销售数量明显下降,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删除其在“北三街八号”上的涉案文章,判令其在“北三街八号”显著位置,向泸州老窖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其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被“抹黑”企业往往只追究原发媒体的侵权责任,却忽视追究转载媒体的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刊登发布这些网络文章的网站的运营商)转载网络信息行为也可能会构成侵权,所以被“抹黑”企业也可以根据转载方的过错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媒体恶意“抹黑”的攻击行为有时候还可能构成犯罪,而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以看该媒体是否捏造并散布了虚伪事实,以及是否向企业索取了财物。
1. 是否捏造并散布了虚伪事实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这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如2014年10月15日,施某为增加其微信公众号“创业传奇”的关注度和点击率并从中牟利,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从互联网上搜集的涉及农夫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凭空编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将该虚假文章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
不出所料地,该虚假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并在微信等互联网媒体上被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该公司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结果。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 是否向企业索取了财物
在很多情况下,“索要财物”是某些媒体或个人捏造事实、抹黑企业的目的所在。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媒体只要以发布或删除对企业不利的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企业,向企业索取财物,而且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无论媒体用来威胁企业的信息是否属实,均构成犯罪。
三、维护名誉权的注意事项
遭受媒体的恶意“抹黑”的企业在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要对对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基本的判断,以确定到底该追究其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若其“抹黑”企业的言行既没有捏造虚假事实,也没有向企业索取财物,或是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那么,媒体就不构成犯罪,企业就只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企业要重视舆情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做到对社会网络舆论的传播规律和法律规制有足够的认识,在遇到舆论危机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方法及处置策略。
在信息爆炸、众口铄金的今天,云律通建议舆论漩涡中的企业不要再秉持“清者自清”的沉默态度,而活是尽量做到在第一时间进行官方回应,也可以邀请专业机构,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危机公关和维权,在澄清事实、维护声誉的同时减小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