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小股东如何巧用投票机制,成功推举董事?
2020-03-13 10:40:12
如何有效保护“股微言轻”的小股东,是市场发展的难题。近年来,关联股东回避、 累积投票制、单独计票制等制度相继实施,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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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金卯刀,转自“ 公司必修课”公众号
同股不同权(特别表决权)——保护创始团队控制权的利器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推选董事的利器
征集投票权——特殊事项受托表决的“要约邀请”,“收集”投票权
单独计票制——反映小股东诉求,不改变表决结果
2020年3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彻底拉开资本市场“注册制”的大幕!科创板特别表决权制度(案例:优刻得)平稳实施及新三板“精选层概念”的持续走高,都是市场改革的突出表现。我们借本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简称“《治理规则》”)的实施,谈下新三板的股东表决制度、表决方式。
一、股东表决权分类
(一)“同股同权”仍然是市场主流。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二)“同股不同权”适用严格,主要限于科技创新企业
1. “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2. 推荐阅读
有关特别表决权、同股不同权的案例
《案例 | “同股不同权”中的“特别表决权”应如何设置?》
3. 适用情形
特表表决权制度初衷为了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适用公司为:公司长期不能“自力更生”、不能靠自身盈利维持生计,需要靠不断融资、稀释股权获取生存,为了保障公司能够按创始人“想法”发展,才衍生此制度,简言之“长期烧钱、不断投入,短期又不能产生利润的公司”,如生物医药、互联网等行业。
新三板相关制度:
1.《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确定了“科技创新公司”可以适用。
2.《治理规则》第19-21条,对特别表决权作如下规定:
(1)前提条件:科技创新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持有主体:董事+权益股份10%以上;
(3)表决权倍数:不超过10倍;
(4)适用范围: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5)待定事项: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由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二、与表决权有关的表决制度、投票方式
我们先回到文章一开始的话题,持股3%的小股东A如何通过各种特殊表决制度,成功推举董事?
实现流程:
1. 董事提名权:除《章程》特殊规定,3%股东A有临时提案权,可以提名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
2. 征集表决权:即通过合法渠道征集其他小股东表决权,类要约邀请,使其他小股东把表决权委托给征集人行使;
3. 结合累计投票制,表决权翻倍,集中选举小股东A推举的董事;结合单独计票制,反映中小股东诉求。
(一)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特殊表决制度
1.《治理规则》第24条,单一持股超30%的精选层必须适用。
2. 如果不使用累积投票制,持股50%以上的股东理论上可以垄断董事会,而累积投票制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小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举例来说:
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
X=(S*N)/(D+1) +1
X:所需股票数
S:总股数
N:希望当选的董事人数
D:应选出的董事总人数
(二)征集投票权——要约邀请,其他小股东委托征集人行使表决权
1.《治理规则》第23条,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思考:股东其他权利,如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可以征集吗?
2. 适用对象: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等有“公开信息披露渠道”的公众公司,即有征集渠道、股权分散的公司。
举例来说:征集投票权在上市公司的适用
(1)征集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2)征集方式:自行征集;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征集;
(3)征集对象:上市公司股东;
(4)限制条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法定征集事项: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网络投票制——投票方式
1. 《治理规则》第15条,精选层和股东超200人挂牌公司在审议单独计票事项的时候,应该提供网络投票。
2. 具体适用: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
网络投票,为股东投票方式之一,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更多机会。
(四)单独计票制——计票的一种特殊方式
1.《治理规则》第26条,精选层、股东超200人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重大事项见26条,如选举董事、利润分配、股权激励、关联交易等。
2. 具体适用:对股东切实利益相关的议案,单独列出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以便公众公司更了解中小股东诉求。不结合其他特殊表决制度、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等,对投票结果没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