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8月31日-9月6日)(上)
2020-09-13 23:58:20
法律、法规与政策
8月31日
银保监会明确未来三年银行保险公司治理方向
银保监会日前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从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规范股东行为、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质效等方面着手,规划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安排,是今后三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行动指南。
根据《方案》,今年需要完成的任务是深入整治股权与关联交易乱象,同时着力完善大股东行为约束机制。按照穿透原则进一步排查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严格落实问题整改。(新华网)
9月1日
1
全国首个地方标准《黑龙江省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编制标准》9月1日发布施行
作为黑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黑龙江省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黑龙江省是全国率先出台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编制地方标准的省份。
为解决住宅使用说明书编制不规范问题,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测中心、哈尔滨达城绿建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单位,编写了地方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至此,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编制标准,全省居民如何安全正确使用住房有了制度依据。《标准》规定,建设单位是住宅使用说明书编制的主体,按每套住宅编制,应满足正确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紧急避险、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及必要的维护保养要求,在住宅交付前完成编制,并在交付房屋时提供给买受人。《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应作为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或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同时提供。
同时,《标准》要求,住宅所有人、使用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在住宅装修、改变用途、改变设备设施、用水、用暖、用电、用燃气、排污等方面具有主动配合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接受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了解掌握安全使用常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方面的义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我国首份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出炉
国家外汇管理局31日发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切实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让市场主体“看得懂、用得上、办得顺”。
该指引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个人、保险机构、支付机构等全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同步废止规范性文件29件,精简非必要业务流程和材料,旨在让市场主体“看得懂、用得上、办得顺”。秉承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便利真实合规外汇业务办理,不涉及现有政策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有利于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该指引全面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现有法规,实现经常项目外汇政策“一本尽列、一文通办、一目了然”,确保政策法规统一透明、简洁清晰。(新华网)
3
商务部:引导商超通过激励手段推广使用环保布袋
商务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各地要引导商场、超市等场所,通过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能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中国新闻网)
4
文化和旅游部:将不合理低价游等纳入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回应近年来社会反映的热点、市场监管的难点、行业发展的痛点,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立法的空白。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规定》压实了平台企业责任,遵循“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应商”基本思路,要求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日报)
5
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 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教育部)
6
“史上最严固废法”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4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固废法共设9章126条,新增条文41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固废法”,新增医疗废物处理、污泥、垃圾分类、建筑垃圾、一次性塑料制品等监管内容。此外,还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完善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人民网)
7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修订出台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投诉办法》分为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则五章,共33条。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蒋成华表示,相比2006年制定的《暂行办法》,《投诉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诉工作制度,投诉事项范围更加全面,投诉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投诉工作规则更加清晰,权益保护制度更加有力。
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刚发布的《投诉办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其职责权限进行了新的界定,定位也更加明确。据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副局长李勇介绍,当前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能有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诉、投诉预防、投诉工作管理与政策建议报送4个方面,将更好地依法依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商投诉中的各项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经济日报)
9月2日
商务部发布通知 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8月2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聚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住宿、展会、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准确把握不同塑料用品在实施区域、时间节点等具体禁塑限塑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严抓禁塑限塑与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并重,针对行业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并纳入省级政府实施方案。同时,督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逐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完成本区域各阶段目标任务。(中国交通新闻网)
9月3日
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要把握“十个准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明确“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9月4日
央行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鼓励境外机构长期投资我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称,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三部门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
公告旨在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安排,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
公告明确了境外机构范围既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也包括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新华网)
9月5日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附则五部分。《办法》着眼于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总结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就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值班律师的内涵、工作原则、组织实施部门及相关职责。
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细化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要求。第三章“法律帮助工作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保障值班律师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及值班律师履职要求,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权利的保障等。
第四章“值班律师工作保障”,规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管辖、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明确建立值班律师各项工作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会商通报机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对值班律师履行相应的监管和指导职责。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监狱履行职责涉及值班律师工作的,适用办法中关于公安机关的规定,废止“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