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12月14日-12月20日)(下)
2020-12-23 1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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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等两部门发文进一步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于近日印发《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通过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能力的提高,促进医防融合,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在传染病防控管理方面,文件明确了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等多个三级指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比如在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检测方面,文件要求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及以上医院实现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结果的信息管理,包括具备呼吸道相关病原检测结果、标本序列测定结果、标本序列比对信息、标本分离获得病毒株信息等15项数据采集功能。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说,文件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及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公共卫生机构等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覆盖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主要业务服务和管理要求,包括管理服务业务、信息技术业务等2个部分,其中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125项、三级指标421项,全面规范了我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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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十不得”剑指“唯论文”问题
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10个“不得”的底线要求,并要求各地各高校组织“唯论文”问题专项整治,重点自查自纠是否存在评价指标单一、评价使用功利、高额奖励论文、抄袭代写论文、非法买卖论文、学风建设虚化、学术权力异化等突出问题。
意见明确:不得简单以刊物、头衔、荣誉、资历等判断论文质量,防止“以刊评文”“以刊代评”“以人评文”。不得过分依赖国际数据和期刊,防止国际期刊论文至上。不得为追求国际发表而刻意矮化丑化中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资源分配、物质奖励、绩效工资等简单挂钩,防止高额奖励论文。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导师岗位选聘、人才计划申报评审的唯一指标。不得把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聘、人才引进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不得将学历、职称等作为在教育系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严格控制涉及论文的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不得盲目采信、引用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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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发布
涉及千亿保费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共5章83条,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实施后,将直接利好保险公司、中介、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负面影响最大;或将改变保险机构间的合作模式,开发产品力度将会加大,互联网保险发展环境更加多元和健康。
《办法》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经济参考报)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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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范特色化校名命名:“实验”“外语”不能随便用
成都市教育局近日印发《成都市特色化校名命名导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今后冠以“实验”“外语”“艺术”“体育”等特色化字样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必须符合《导则》规定的条件。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擅自冠名的学校,相关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予以限期整改。
《导则》指出,校名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与其办学特色不符、误导家长或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中华”“华夏”等代表世界、中国的惯用字样;不得冠以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字样;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区域及其变体字样;不得冠以“示范”“旗舰”“精品”“标准”“双语”“英美”等与实际不符或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字样(其中,幼儿园名称不得冠以“实验”“外语”“艺术”“体育”等字样,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冠以“实验”等字样)。(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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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确定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民阅读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阅读需求,是政府重要职责之一。《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全民阅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各类全民阅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全民阅读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营和服务。(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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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就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江苏出台新保险办法
经过近1年的酝酿、调研和修改,江苏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国税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月17日印发《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从明年2月1日起,江苏省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实习生都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明确,江苏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都可以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者为本单位实习生实习期间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的费率执行。
《办法》将纳入工伤保险点超龄就业人员最高年龄限定在65周岁。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由用工单位和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依据《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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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近日财政部发布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其中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规范相关管理流程,明确提出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内容。
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新规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新规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法治日报)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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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了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后应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二是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共享,是否可公开,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确保过惩相当。
五是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七是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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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得超上限
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明确,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办法》中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北京青年报)
12月20日
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新规:机构需持牌 从业人员要持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以及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办法》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经济日报)
执法动态
12月15日
多项新政亮剑整顿互联网平台无序竞争
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平台加大规制力度,接连发布了更具针对性的平台企业监管执法办法及反垄断指导细则,这不是偶然的、突发的和孤立的,而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发展过程,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具有连续性且在不断完善。
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为市场设置障碍和壁垒以排斥竞争对手,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旨在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规范性文件将电商领域争议已久的平台“二选一”、低价倾销等问题,都纳入重点监管领域,并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形,包括限定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独家交易、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等。(法治日报)
12月18日
五部委联合通告:“零容忍”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简称《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条。
《通告》指出,凡是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揭发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新浪财经)
12月19日
两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重拳出击严打欺诈骗保行为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的通知》,要求重拳出击,强化监管,坚决杜绝太和县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问题再次发生。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由医保部门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医保定点服务或解除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作人员经查实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经济日报)
12月20日
重庆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强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产煤区县)属地责任和监管监察部门属事责任,推动煤矿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意见,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产煤区县建立党政领导联系煤矿安全制度,辖区每个煤矿至少有1名党政领导联系,定期指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庆日报)
立法动态
12月14日
我国审议通过首部医保监管条例草案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有了第一部条例。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将改变我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局面,有力推动医保领域依法行政,提升医保治理水平。
据悉,医保监管条例草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确定了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的权责,规定按照便民原则,强化医疗保障服务,及时结算和拨付医保基金,提高服务质量,要求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严禁通过伪造、涂改医学文书或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责令退回资金、暂停医保结算、罚款、吊销定点医药机构执业资格等加大惩戒,管好用好医保资金,维护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强调服务为先,强化优化监管,精准施策。它的出台将完善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快推进基金监管有关文书、程序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制定。这对于管好用好医保资金,维护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