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11月2日-11月8日)(下)

2020-11-11 10:38:39

11月5日

1

浙江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重点从委托主体(开发企业)、被委托主体(代销机构)、监管主体(相关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新华网)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共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违反本法规定,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日报)

11月6日

1

北京对市民诉求实施限时办理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接诉即办”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意见》提出,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快速响应机制,各级市民热线服务中心和涉及水、电、气、热等重点民生领域的公共服务部门,提供7×24小时服务。根据诉求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行业标准,原则上实行2小时、24小时、7天和15天四级处置模式。

《意见》明确,实施限时办理机制。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快速响应机制,各级市民热线服务中心和涉及水、电、气、热等重点民生领域的公共服务部门,提供7×24小时服务。根据诉求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行业标准,原则上实行2小时、24小时、7天和15天四级处置模式。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或确需较长时间解决的诉求,延长办结期限。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群众诉求,列入挂账管理,明确挂账事项范围、标准、程序,完善挂账销账和监督提醒机制。建立挂账事项办理责任制,形成条块合力,及时协调推动,创造条件解决。

根据《意见》要求,完善统筹推动机制。充分发挥区委书记月度工作点评会、市委“接诉即办”专题会统筹调度和点评推进作用,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超出市属管辖权等重大疑难诉求的专题协调。以“接诉即办”高频热点或行业共性诉求为牵引,统筹各类工作机构、专班及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央地、军地“接诉即办”联动工作机制。将解决群众诉求作为考评工作的导向,健全以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核心的“三率”考评体系,健全区级层面“七有”“五性”综合评价制度。完善媒体反映问题考评机制。(北京青年报)

2

上海市制定《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五大体系。包括建设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专业现代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同综合的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平战结合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条例》要求要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综合监测平台,构建包括医疗机构、药店、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和场所的监测哨点布局,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共卫生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及时共享监测信息。同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一至四级预警级别。(人民日报)

3

两高三部发布修订后《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意见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其中明确,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意见还对禁止令和从业禁止作出规定,明确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新华网)

11月8

山东立法优化营商环境破解“中梗阻”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建立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条例》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共享,优化登记办事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条例》还明确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制度,通过健全系统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并联并审。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央广网)

执法动态

11月2

1

宁夏建立社保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宁夏高院联合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多元化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多部门相互配合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行政争议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制度》明确,自治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成员单位分管相应业务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可邀请人大、政协、检察、公安、卫健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宁夏日报)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通知》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禁止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针对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底。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专项行动,要求重点针对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新华社)

11月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人周韬表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的集中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是满足搬迁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要从规范物业管理模式和内容等四方面加强安置社区物业管理。

在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周韬说,搬迁群众从原来居住区的独门独院,搬到集中安置社区以后,原有的生产生活状态发生了变化,不仅需要关注住房的功能质量、面积和配套设施等相关方面,还要关注一些社区中的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及其维护保养,社区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和一些社区的公共事务,这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新需求。

第一,规范物业管理模式和内容,要充分考虑安置社区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及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原则,引导搬迁群众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方式。第二,提升安置社区综合治理水平。 第三,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 第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新华网)

11月7

三部门联手规范线上经济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6日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从九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杜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严控假冒伪劣商品宣传和销售流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履行入网经营者资格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入网经营者注册、许可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加强对虚假打折行为的管控;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举报处理和反馈机制;高度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使用与保护,严格防范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和滥用;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新华网)

立法动态

11月2

1

杭州拟立法明确 不得强制业主“刷脸”

近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浙江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该修订草案提出:禁止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小区。如获通过,该管理条例将成为我国首部明确规定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夏学民建议,对广泛存在于人脸识别技术等智能信息系统中的算法规则,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合法性审查,筑牢个人信息防护法制防火墙。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为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奠定坚实基础。(经济日报)

2

多部门指导《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制定

对打赏金额设置“上限”,对激情打赏设置“冷静期”,如同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样,就是为了让人们在消费过程中规避种种非理性陷阱,防止冲动打赏。

在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的指导下,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正在参与制定《主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和《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预计年底前将出台。规则出台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目前网络直播中存在的激情打赏、高额打赏和未成年人打赏三大问题,通过人脸识别减少未成年人打赏,平台对单笔打赏的最高额度加以限制,以避免“天价打赏”的出现,对激情打赏设置冷静期等方式,从而消除各类“非理性打赏”现象。(新京报)

11月3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立法实现收集个人信息最小化

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修文委员建议,根据比例原则将个人信息的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具体包括:尽可能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有权采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强化采集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和保护义务,以降低信息暴露风险;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个人信息数据共享规范和后续个人信息处理机制。(法治日报)

11月7

最高检: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修订工作

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已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刑法中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以及市场形势、执法形势等变化,结合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既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又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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