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11月16日-11月22日)(上)

2020-11-24 10: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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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

1

海南省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 对失信行为等事项进行规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出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进一步填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空白。

根据《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海南日报)

2

甘肃: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 到货前24小时需报备

甘肃多部门召开会议,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发布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旨在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管控,阻断疫情传播渠道。

通知要求,甘肃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设立“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以下称总仓),所有进入甘肃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全部进入指定总仓。

通知强调,总仓只能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混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放入总仓。

该通知还要求,加强对运输冷链食品车辆和人员的监管,对不能提供消杀和食品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货物运输。总仓管理者对新进员工和返工人员14日内行程与健康状况进行登记,每班上岗员工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中国新闻网)

3

银保监会: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同时,《通知》规定,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十类情形: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中国证券报)

4

时事新闻作品确定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通过以来迎来的第三次修改。

新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次修法还对作品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对作品的类型作开放性规定,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适应了文学艺术产业不断繁荣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

为解决侵权惩治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新法还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增加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职务表演制度,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等。(光明日报)

5

财政部发文要求完善发行机制和信息披露等——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就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问题作出规定。

《意见》要求,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把控,加强对拟发债项目评估,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落实收支平衡有关要求。同时,应对专项债券项目“借、用、管、还”全过程实行逐笔监控,严防偿付风险。(经济日报)

6

互联网直播营销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严禁虚构或篡改关注度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对外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作出具体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还对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作出规范,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法治日报)

11月17

1

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该省要求,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按响应措施开展工作。

该省明确,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指导事发地政府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健康报)

2

安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安徽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拟定体系检查相关制度,组建体系检查专家队伍,统筹协调全省体系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抽取部分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各设区市每年开展体系检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根据“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组由不少于3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物料平衡等方式开展检查;实施体系检查前,检查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但不得泄露检查组成员等有关信息。

《管理办法》强调,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相关线索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检查组应立即将有关线索移交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体系检查中发现属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区域性、普遍性问题较为突出的,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视情况约谈负有日常监管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等;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体系检查结果和后处理情况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消费者报)

3

最高法发文加强著作权保护 明确署名推定规则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意见明确,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意见同时提出,高度重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依据著作权法准确界定作品类型,把握好作品的认定标准,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意见还对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材料和工具、充分填补权利人损失、准确认定侵权故意以及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新华网)

11月18

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产销平衡区要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保证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意见》要求,要强化激励约束,落实粮食生产责任。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分类稳妥处置。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着力保护和调动地方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新华网)

2

三部门: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住房登记发证

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 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要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强调了三大要点:对于手续完善的安置住房,2020年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对手续不完善的安置住房,应尽快完善手续,同时启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对于短期内难以完善手续的安置住房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作出承诺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意见》提出,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完善手续工作方案,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抓紧完善手续。其中,针对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明确了具体处理办法(国家允许深度贫困地区边建设边报批)

《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市、县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建设单位等,统一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减免税收证明材料和经县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搬迁群众身份信息、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代搬迁群众申请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安置住房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并将登记簿信息及时接入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得向搬迁群众收取不动产测绘、登记等费用,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按照《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手续的工作方案,出具按时完善手续的承诺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不动产登记。安置住房手续完善后,及时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完善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档案。(中国自然资源报)

3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意见》 2025年基本建成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简称《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以及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等有关部署,对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加强质量基础建设,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进行部署安排。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按照经济规律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力争到2025年,质量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布局更加合理,质量基础设施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建立,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良性协同,服务效能明显增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模式更加成熟,全国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建成,质量基础设施国际互联互通程度和影响力明显提升。

根据《意见》,此次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主要领域是重点消费品、重点产业链和重点区域。其中,重点消费品方面,要针对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纺织等消费领域产品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开展全方位“质量体检”服务,为企业“诊断把脉”,着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可靠性和竞争力。(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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