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10月26日-11月1日)(上)

2020-11-06 15:51:40


法律、法规与政策

10月26

1

《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除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外,不得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破产解散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房屋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生活报)

2

医药代表管理迎来更严监管 禁止从事七类情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此次《管理办法》特别对医药代表可以采用的学术推广等形式作了明确,即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根据该规定,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医药代表将不再是销售。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医药代表不得从事的七类工作情形,具体为:不得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法治日报)

3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二选一”、直播电商、恶意评价将被监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首先,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两种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属于电商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了前述两类新电商模式的监管规则。其次,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确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的监管政策。

关于广告推送,此次征集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的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前述现象。在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面,本次征集意见稿中规定的,不得采取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最后,在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方面,创新性地要求平台经营者在被投诉店铺页面公示投诉、诉讼处理的基本信息。(证券日报网)

10月27

两部门发布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自2020年9月30日起实施。

《通知》参考国际惯例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明确了我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计提方式、覆盖范围及评估机制。同时,根据当前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状况和疫情防控需要,明确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定为0,不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杠杆率水平、银行体系稳健性等因素,定期评估和调整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是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提升宏观审慎政策的逆周期调节能力,缓解金融风险顺周期波动和突发性冲击导致的负面影响,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法治日报)

10月28

1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系列2项强制性铁道国家标准正式颁布

由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的2项强制性铁道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1部分:机车车辆限界》、《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5月1日实施。该系列2项标准是中国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布为铁路建设和移动装备的设计、制造、检验等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系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包括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限界,是确定机车车辆外形尺寸和铁路沿线建筑及设备设施位置及轮廓的重要技术标准,铁路各单位必须共同遵循。系列标准纳入了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限界,优化了普速铁路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中影响空间利用的轮廓线、下部限界中涉及行车安全的轮廓线,建筑限界中影响乘客上下车的站台轮廓线、隧道限界的下部轮廓线等。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系列标准是铁路领域应用最广泛的基础性标准,对统一规范我国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沿线建筑及设备设施,推进铁路建设和装备制造健康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政府网)

2

教育部发文指导大中小学系统规范科学地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教育部印发了《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指导纲要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提出“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

指导纲要明确了国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等12个领域安全,以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4个不断拓展的新型领域安全,围绕各领域安全的重要性、基本内涵、面临的威胁与挑战、维护的途径与方法等方面提出学习要求。附录国家安全教育知识要点在正文基础上,拓展出一级二级知识点,提出起点学段和学科覆盖建议,对每个领域安全主要学习内容进行具体化细化,帮助各学段各学科准确把握、系统融入。

指导纲要对实施途径和考试评价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多种方式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通过高校开设公共基础课,中小学学科课程有机融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体验感悟,加强校园文化宣传使学生应知尽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等开展教育活动;强调考试评价提出发展性、过程性和多元性的原则,要求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等,确保国家安全教育落地。(中国新闻网)

3

交通运输部发布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举措,形成了新时期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

《意见》围绕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手段创新、发展模式变革等内容,提出了14个方面42项重点任务。一是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治体系。二是对应政府、市场、社会3个治理维度,完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系、完善交通运输市场治理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社会协同共治体系。三是对应基础设施建设、出行服务、货运物流等3项行业主要职责任务,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完善交通出行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供应链体系。

四是对应安全、智慧、绿色、开放4个方面的治理理念和价值导向,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绿色发展体系、完善交通运输开放合作体系。五是完善高素质交通运输人才体系,夯实行业治理现代化基础保障。六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快资讯)

4

最高检出台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5条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提出了15条具体举措。

《意见》强调,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良好发展环境。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严厉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办理损害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经济主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自贸试验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拓宽法律服务渠道。深入研究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意见》提出,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之间及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检察工作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服务自贸试验区专业智库、自贸试验区检察研究机构,丰富自贸试验区检察理论,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

5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明确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强调科技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华网)

6

市场监管总局出反垄断新规,经营者集中需申报审查,学者呼吁提高监督透明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已于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从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暂行规定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符合规定中的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例如,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的,可以进行简易案件申报。(21世纪经济报道)

10月29日

1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强调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将保护范围确定为全市域,并突出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此外修订草案提出,禁止破坏东西城的成片传统平房区,实现应保尽保、有机更新。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合理利用、有序开放。

在保护范围方面,修订草案落实“应保尽保”原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等。其中,老城的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三山五园地区的古典园林及相关遗存、革命纪念地,以及三条文化带中元、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各历史时期的长城等,都是重点保护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改扩建活动。在成片传统平房区及特色地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保护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可以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

根据不同保护对象,修订草案分别明确相应保护要求,如革命史迹保护要维护本体安全和特有历史风貌,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保护要尽可能维护河道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控制使用强度。(北京日报)

2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增强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合力,《条例》作出了如下规定: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预防和查处工作,财政、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预防和查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专业院校等,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新型业态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建立监测、分析和研究机制。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协查协助,探索联合执法。

《条例》规定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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