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9月7日-9月13日)
2020-09-23 12:21:32
法律、法规与政策
9月7日
1
山东市监局发布3个医养结合地方标准
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会同省内部分医养结合机构制定了3个标准,从照护方式、照护对象等角度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了分类,明确了机构、社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比如,《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要求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要求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业务。《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规定全日医养结合机构应至少提供健康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疾病诊治服务、康复及护理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文化娱乐服务、陪同服务、委托服务等。(新华网)
2
辽宁省出台激励措施 稳外贸外资优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和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2020年关于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一系列评价条件,辽宁省将评选出两个“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和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城市,予以政策资金倾斜。
根据《办法》,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市2020年度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综合考虑海关统计等国民经济统计及第三方独立评审,提出“建议予以激励支持的市”名单并上报省政府。如有城市在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或以上表彰、嘉奖,或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在全国推广,将在考核中额外加分。对于受表扬激励的市,该省将在推荐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中给予优先考虑;在辽宁全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中,比照辽西北地区定额支持标准,给予倾斜支持。(辽宁日报)
3
《契税法》自明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税率将维持不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契税法并没有调整契税税率,除了税率问题,还有一些内容值得关注。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同时,契税法还增加了退税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纳税申报也更简化。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人民日报)
9月8日
1
北京市出台“政策18条”促国家文创实验区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正式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快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核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核心区(以下简称“国家文创实验区”)建设。《若干措施》从激发文化活力、优化空间承载、构建文化生态、扩大开放融通四个方面,以“政策18条”的形式,明确国家文创实验区下一步发展方向,辐射带动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国文化中心建设。
《若干措施》聚焦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在资本配置、空间规划、环境营造等方面加以保障。企业培育方面,通过“领航计划”、“领鹰计划”、“蜂鸟计划”,培育壮大多元市场主体,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金融支持方面,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金融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络体系。空间承载方面,启动国家文创实验区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提升国家文创实验区文化产业、文化设施类空间规模占比。在国家文创实验区范围优先保障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文化开放方面,利用朝阳区CBD国际商务功能优势,提升国家文创实验区文化领域商务服务国际化水平,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央广网)
2
新疆推出10条举措加速旅游回暖
新疆自治区推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促进旅游市场恢复发展十条措施》,加快旅游市场全面恢复,推动旅游业发展。
恢复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全面畅通旅游出行。落实企业纾困政策,加快激活疆内旅游市场。筹备第十五届新疆冬季旅游产业交易博览会,实施景区门票优惠政策。(新疆日报)
3
江西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发布通告,在天然水域全面禁止使用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
根据通告,禁止使用的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包括地笼、底拖吸螺网、定置网、迷魂阵、机动底拖网、吸螺(蚌、蚬)船、滚钩等26种渔具和电鱼、毒鱼、炸鱼、鸬鹚捕鱼、水獭捕鱼、敲罟渔法6种捕捞方法。(中国新闻网)
4
北京发布多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
北京市经信局、北京市委网信办、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金融监管局等多部门7日在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共同发布了《北京市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2年)》、《北京市关于打造数字贸易试验区的实施方案》等促进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致力于将北京打造成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根据《北京市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2年)》,北京将体系化构建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实施基础设施保障建设工程、数字技术创新筑基工程、数字产业协同提升工程、农业工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工程等9项重点工程。到2022年,北京市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达到55%。
《北京市关于打造数字贸易试验区的实施方案》则明确将重点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朝阳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自贸区大兴机场片区打造三位一体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开放格局,推动跨境数据流动等数字贸易重点领域政策创新,建立上下联动、开放合作的试验区建设工作机制等。(新华社)
9月9日
1
上海出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上限提高至50万元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最高奖励上限由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
《办法》扩大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增加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为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中国新闻网)
2
重庆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包括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重庆日报)
3
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全国妇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社会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凝聚推进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合力。要统筹考虑群众基本服务需求和多样化服务需要,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发挥积极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发扬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制度建设带动整体水平的提升。(民政部)
4
13部门联合发文力促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3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对促进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作出全方位安排,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实施方案》从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培育融合发展标杆企业、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统计体系等方面,明确了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明确提出,到2025年,物流业在促进实体经济降本增效、供应链血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用显著增强,“主要制造业领域物流费用率不断下降”、“培育形成一批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等。(经济参考报)
5
教育部明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范围
为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办法,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教育部日前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对免试认定范围、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方案要求,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方案提出,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严把人才培养质量关,对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3年,内容包含思想品德及师德情况、任教学段和任教科目、有效期起止时间等,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样式。(新华网)
9月10日
1
北京发布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获得资金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集体宿舍5万元/间(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数4至8人)。
同时,《办法》规定改建租赁住房也可获得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办法》还规定了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核的流程。企业向项目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建(房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区住建(房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告区政府,并须在区政府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人民网)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新修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新修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法发﹝2020﹞30号,以下简称《条例》),对2000年制定、2006年修改的《法官培训条例》进行再次修订。
《条例》明确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政治统领、按需施教、分类分级、从严管理,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目标,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效果。
《条例》共8章57条,详细规定了法官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培训师资课程教材经费、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等内容。(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9月11日
1
铁路局发布《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发布《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20〕34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6〕25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铁路局法定职能,从课题立项、承担单位选定、课题实施、课题结题、课题绩效评价等方面规范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管理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课题研究过程管理”的模式,围绕铁路行业发展、支撑服务国家铁路局履职需要开展课题研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征集课题承担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或综合比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加强课题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推进课题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共享。(中国政府网)
2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
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此外,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银保监会)
3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
为完善车险精算制度,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
《精算规定》分为7个部分:一是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商车险产品。二是保费构成,明确了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附加费用率的标准等。
三是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四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
五是总精算师的职责,要求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方面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六是监管措施,为严肃车险市场纪律,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产品等监管措施。七是附则,明确文件废止等事项。(银保监会)
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一是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将建筑用钢筋等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新华社)
9月12日
最高法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和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沿用07年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的赔偿数额确定,作出相关规定。二是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以减少、消除再次发生侵权行为的风险。三是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规定了与之相关的考虑因素。四是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定赔偿认定进行了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故本规定未再涉及。(人民法院报)
9月13日
“两高”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案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9月13日发布。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的推定规则、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鉴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卑劣,社会危害性大,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行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获取行为,按照司法解释,在入罪门槛上有所区别,损失数额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司法解释明确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规定具有“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规定具有“认罪认罚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制网)
执法动态
9月7日
1
大连中级法院积极推进行政公益诉讼
据悉,大连两级法院将进一步细化工作机制,规范司法审查,确保制度运行的有效统一。做到立案时准确把握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和范围,统一裁判理念及裁判方式;加强业务领域的培训学习,准确掌握案件的审查标准和法律适用;依托府院联动,化解行政争议,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及谦抑性原则,选择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和手段;把握司法审判介入行政管理的方式和尺度,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提供司法保障。(人民网)
2
年底全省禁止产销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为积极应对塑料污染,辽宁省近日制定下发《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今年年底,全省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实施意见》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范围,即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北京日报)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
针对当前居住社区存在规模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公共活动空间不足、物业管理覆盖面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短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等1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
要求以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为目标,以完善居住社区配套设施为着力点,大力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到2025年,基本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短板,新建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城市居住社区环境明显改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不断健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显著提升。(快资讯)
9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联合部署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部署各地做好2020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防范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育教育,减少餐饮浪费。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学校食堂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市场监管总局)
9月10日
宁夏公检法三部门出台意见 将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宁夏高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近日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提供指引。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要特别注重对集资款的来源、用途和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能力的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未经审核不得移送起诉。此外,还对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涉案资产的先行处置等作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央广网)
9月11日
两高出台意见: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 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国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探索建立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安排,《意见》的出台有力提升了执行法律监督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建立监督工作系统并进行对接,搭建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工作平台建成后,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办理、案件信息的传输等均通过工作平台操作和流转,有关统计分析数据从工作平台提取,实现执行法律监督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最高人民法院)
9月12日
七部门:高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约 将打击虚假招聘等行为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清单、加快实施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扶持毕业生创新创业、对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专人服务等方面保障2020届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此前,部分高校被曝出存在逼迫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等就业数据造假情况。围绕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障,《通知》明确提出,下一步将继续规范就业协议签订。具体而言,高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约,或劝说虚假签约;用人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毁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未来,还将规范招聘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新浪财经)
立法动态
9月7日
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开征民意
根据北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6日至10月5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并确定10类保护对象。此外,本市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并确定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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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意见: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教育部7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