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11月9日-11月15日)(上)

2020-11-17 09:53:56

法律、法规与政策

11月9

1

宁夏印发《关于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村级权力运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村级治理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对村级重大事项、日常事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厘清职责权限,让村级组织权力事项更加公开透明。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包括村级重大事项清单、日常事项清单两大类。重大事项清单下设村级党务、事务两类,包括未列入村级年度财务预算的大额开支(单笔在2000元及以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改革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24条和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日常事项清单下设村级工作人员任用、财务管理、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8类,包括办理社会保险、发放丧葬费、办理高龄补贴、调解纠纷矛盾等22条和需要村级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日常事项。

据了解,宁夏要求重大事务清单事项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55124”模式办理;日常事务清单事项,由各县(区)按照本地“村财乡管”等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有关事项由村“两委”根据具体情况,召开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和办理。各地推进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运行情况,将被纳入村“两委”成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新华网)

2

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

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六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不断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通知》明确,落实军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参观见学等制度,选优配强军休干部党组织班子,适当提高军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给予军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动员广大军休干部发挥优势作用,开展国防教育,讲好时代故事,传承红色基因,投身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为党和人民作出新贡献。

《通知》要求,要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以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评价体系,利用军休服务信息化平台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开展量化打分、星级评定。

《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中国新闻网)

3

广东出台意见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结合

广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重要抓手,从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弘扬契约精神等八个方面着力,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意见》明确提出,抓紧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着力清理不利于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不利于构建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

根据《意见》,各地区各部门要扎实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各项工作,把实施民法典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等工作,强化监督问效。《意见》同时明确,加强和改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把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民事权利,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内容,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的执法行为。(法治日报)

11月10

1

深圳出台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 加班太多将被“强制休假”

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健康条例》明确,推行强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人日报)

2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或被认定垄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平台内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协议;轴辐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协议。(新浪财经)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科学编制工作规程。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

六是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七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中国青年报)

11月11

国办印发意见 对疫苗等领域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下一阶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部署。

《分工方案》明确了5个方面25项重点任务。

一是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更加优惠,督促金融机构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

二是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大幅精简各类重复审批,清理不必要的审批。简化优化汽车生产准入管理措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制。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扩大简易注销范围。

三是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质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加快完善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守好安全和质量底线,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加快推出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试点,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行动。

四是服要服出便利、服出实惠。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允许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方式,并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优化水电气暖网等公用事业和公证、医疗等领域服务。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简化社保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

五是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改革的工作合力。提高改革协同性,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要同步下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持地方探索创新,设立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保障各项改革依法有序推进。(人民日报)

11月12日

著作权法修改 明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维权“得不偿失”,是当前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针对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明确,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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