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11月2日-11月8日)(上)

2020-11-11 10:34:10

法律、法规与政策

11月2

1

天津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医保局近日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从11月1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不超过政府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在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改善生活品质、提升就医体验等非基本需求的项目,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管理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在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得超出其互联网诊疗科目范围,仅限能够在线独立完成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限定医保支付病种,符合医保支付病种范围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华社)

2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11月1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现场救护的对象是指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情况而受到意外伤害者;现场救护的前提是患者在医疗区域以外发生急危重症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医疗急救机构尚未赶到现场进行救护;现场救护行为包括: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对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规划、教材编写、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登记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旨在提高重点人群现场救护意识和救护能力。(湖南日报)

3

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追究责任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自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针对2018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新开办的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要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等内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养老床位数量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央视网)

4

监管试行办法11月1日起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有了铁规矩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金控公司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监管框架。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个别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复杂,甚至存在交叉持股、虚假注资等突出问题。

9月份,《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初步搭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明确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接受监管。(经济日报) 

11月3

1

北京劳动合同步入电子化时代 电子签名具法律效力

为推动便民利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天表示,已公开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纸质劳动合同将逐步进入电子化新时代,在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是重要的制度创新,将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等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并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信息系统来管理。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或采用自建自用签署系统模式。

《意见》还明确,在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上,将体现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政府定标准,明确相关条件和资质,加强事后监管,优化服务,强化行业自律。实行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纳入劳动合同统计报表调查范围,通过调研、培训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寓管理于服务。同时,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通过组建诚信联盟等方式,督促和引导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诚信义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新闻网)

2

网络小贷新规出炉 联合贷出资不低于三成

银保监会近日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对网络小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并划定了禁止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的若干红线。

《办法》厘清了网络小贷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具体来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贷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北京商报)

3

未成年人保护法“长了牙齿” 为中国控烟刻下里程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7日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控烟相关的条款,被控烟人士称为“意义深远的调整”。校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老问题和电子烟这类新问题,都得以明确。

这是电子烟问题第一次被写入全国性的法律文本。同时,基于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也包含了对电子烟的管制,这也是第一次以全国性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中国青年报)

4

央行:以正负面清单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11月2日发布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监管主体方面,《董监高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在任职条件方面,关于《董监高规定》的说明指出,一是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二是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三是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

从负面清单看,《董监高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或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等情形。(中国证券报)

5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审议通过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要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推动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中央层面审议通过关于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在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是第一次。《若干意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主线,全面推动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打造“升级版”的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围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了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进金融双向开放提供了坚强保障,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诚信自律的资本市场良好生态(新华社)

11月4

1

贯彻落实民法典 江苏出台省级层面首个专门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我省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政府贯彻实施民法典的专门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以政府名义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基本任务。

《意见》主要由政府系统贯彻实施民法典总体要求、基本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组成。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介绍,《意见》出台的目的就是要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认识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把实施民法典作为衡量各级政府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意见》将法治政府建设与民法典贯彻实施相融合,提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加强相关配套制度供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政府诚信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广泛持久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八项基本任务。(新华日报)

2

北京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需备案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需要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备案,情节严重最高罚款20万元。

11月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进行备案的通告。《通告》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主体,需要办理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无须办理此备案;外地企业无须在北京办理此备案。

《通告》对备案时限提出要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暂未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在《通告》发布前已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新京报)

3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11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日前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新规赋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权,强拆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建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该决定。新规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新规细化了各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具体来说,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这一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建案件;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则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建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

在此基础上,新规提出“首查责任制”。首先发现违建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在发现违建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快资讯)

4

两部门联合发文禁止电商平台销售电子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同日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政策解读》,明确指出,目前,国内电子烟市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产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电子烟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随意添加各类添加剂以改变电子烟口味和烟油颜色,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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