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别忙减资、注销:存量公司缴足资本,窗口期竟可长达8年?!

2024-07-08 10:16:36

600 (2).png

本期作者:马榕


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行业专门委员会副秘书长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可谓带来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大变革:虽然在第四十七条保留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但限制了最长认缴期限,股东的认缴资本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自从这一消息散出,诸多营销号便纷纷下场发文吸引流量、散播焦虑,声称“无论成立时间早晚,所有企业都应当在成立5年内缴足认缴资本,而已经成立超过5年的公司则必须在2024年7月1日前缴足认缴资本,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


不少新《公司法》颁布前已成立的存量公司(“老公司”)因无力在期限内缴足认缴资本,慌不择路地委托代办公司仓促减资或迅速注销公司,一时间各大报纸版面登满密密麻麻的减资公告、注销公告。


殊不知未经规划仓促减资、注销公司,也有不少风险后患——如果处理不当,轻则可能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则面临行政处罚,更有甚者还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


老公司究竟该如何适用5年认缴期限?


其实,老公司的认缴期限并非一律为公司成立后5年,而是要分情况讨论。


不少公司成立时间早已超过5年,如果一刀切地用今天的规定限制昨天的行为,要求所有公司都自成立5年内实缴,对于老公司而言既不公平,也不现实。


新《公司法》最后一条规定: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至于具体如何“逐步调整”,《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于2024年7月1日公布,该规定第2条为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成立起5年的公司,设置了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三年过渡期。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2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由此分析可知:


老公司的认缴期限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1、公司法施行前(也即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也即认缴出资期限早于2029年6月30日),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2、公司法施行前(也即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也即认缴出资期限晚于2029年6月30日),应当在过渡期内(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2027年7月1日至2032年6月30日)。


3、公司法施行前(也即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3年过渡期内应当做些什么?


老公司在过渡期内(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应当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2027年7月1日至2032年6月30日)


由于股东出资期限涉及公司股东利益,不能随意修改,调整股东出资期限应由各股东协商一致,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3年过渡期,再加5年实缴期限,最长还有8年的时间来缴纳注册资本,换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还有足够的时间来客观、冷静地综合判断企业的发展态势,合理规划后再做决定是实缴注册资本,还是减少注册资本,抑或注销公司。


如您有任何关于公司法的问题,欢迎回到首页,选择“律师”-“单次法律资讯”,在线咨询云律通坐席律师。


  1. 分享(0)

  2. 收藏(0)

  3. 点赞(0)

相关内容